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
發布日期:2013-12-30
生效日期:2013-12-30
安徽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夫妻一方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在配偶一方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三)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籌管理、服務均等、信息共享、區域協作、雙向考核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獎懲。
第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教育、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宣傳、政策咨詢等服務,告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權利和義務;
(二)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政策,幫助解決流動人口在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