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文號: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4〕第2號
發布日期:2014-3-26
生效日期:2014-3-26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于3月26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26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第二十八次會議
《關于修改〈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3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
《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 生殖保健服務
第六章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七章 胎兒性別選擇限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戶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