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項目
生育保險待遇申領
◆辦理機構
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3、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5)35號];
4、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5)5號];
5、《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滬勞保福發(2001)58號];
6、《上海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滬勞保福發(2002)18號];
7、關于調整生育婦女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5)20號];
8、關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5)22號];
9、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辦法[滬衛計家庭(2015)19號]。
◆申辦條件
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且生育當月正常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4、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并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注:從業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申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辦事程序
1、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辦理期限
20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申辦表格
《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申字5表)(可通過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www.12333sh.gov.cn下載,或在辦理機構免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