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夫妻可再生育 上海出臺再生育新規定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的實施意見出爐。婚前生育夫妻再生育門檻降低,根據“關于《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的實施意見”,所指的“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包括四種。
據悉,從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包括:
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現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經市或者區、縣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上海特殊情況再生育的審批程序
據了解,符合新規的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必須按照規定提供基本材料,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
其中,屬于再婚對象的,還應當提供離婚證以及協議離婚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子女為病殘兒的,還應該提供相關部門的鑒定材料;烈士子女的,還應當提供父親或者母親是烈士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