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機動車注冊登記 |
法律依據 |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 號)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條件 | 一、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時,機動車所有人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屬于警車的,提供警車號牌審批表原件; (七)屬于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的,提供車輛使用性質證明原件; (八)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三、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四、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時,車輛查驗崗審查標志圖案、標志燈具或者警報器等是否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登記審核崗審查相關部門出具的車輛使用性質證明。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注冊登記、查驗崗審查標志圖案、標志燈具等是否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 五、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六、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業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七、車輛管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車輛管理所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所指“二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
申請材料 | 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按填表要求填寫,申請表車主簽名);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驗原件、存復印件); 3、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留存原件); 4、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存原件); 5、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存原件);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存原件); 7、屬于警車的,提供警車號牌審批表原件; 8、屬于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的,提供車輛使用性質證明原件; 9、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于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10、機動車環保車型目錄憑證;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附:免于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國產機動車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2、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3、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
申請表格 | 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樣本) |
申請受理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龍珠四路與龍井路交匯處。咨詢電話:22222000 |
決定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
程序 | 一、領軟格并規范填寫、備齊資料領表方式: (一)http://www.stc.gov.cn/ 下載; (二)車管所、各車管分所、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窗口領取;備齊資料:見所需資料; 〓、查驗機動車、登記審核資料、選取機動車號牌辦理順序: (一)刑偵五處刑偵驗車(西麗車管所); (二)查驗崗查驗機動車; (三)登記審核崗審核資料,打印受理回執; (四)通過“十選一”或“自編自選”方式,選取機動車號牌;可提前通過互聯網自編自選預選號牌; 三、繳納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繳費方式: 持受理回執到建行各網點繳納工本費;具體收費見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表。四、領取機動車號牌、臨時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領牌證方式: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到業務大廳發牌、證窗口領取; (二)委托郵局投遞行駛證、登記證書(在登記審核資料前辦郵寄)。領號牌時間: 1、“十選一”方式選取的號牌,即時到發牌大廳領取鐵牌; 2、“自編自選”方式選取的號牌,即時到自助選號區取打印臨時號牌,若通過互聯網預選的號牌在五個工作日內到車管所辦理業務穴號牌,超過五個工作日系統回收預選號牌;十五天后,到發牌大廳領取機動車鐵牌。領證時間:請咨詢各業務單位民警提供資料: (1)領牌:帶臨時號牌、繳費憑證、車主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2)領證:帶受理回執、繳費憑證、車主的身份證明原件;備注:委托代辦的,另需提供統一樣式、雙方簽名的委托書,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時限 | §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從編發號牌至打印行駛證歸檔2個工作日。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長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收 ⊙ |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反光號牌每副7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 5、行駛證每本15元; 6、機動車登記證書每證10元; 7、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收費依據:粵價函[2004]332號、發改價格[2004]2831號、深價聯字[2005]14號 |
年審或年檢 | 新注冊車輛當時不需年審。但是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網上預約 | 無 |
網上受理 | 無 |
狀態查詢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