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企業養老保險費率標準,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17年云南企業養老保險費率:單位每個月繳納19%,個人繳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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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政策解讀
2017年6月1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聯發了《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云人社發〔2016〕155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執行范圍
《通知》的執行范圍為我省行政區域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
二、執行時間和調整標準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執行時間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限暫定兩年;
(2)調整標準為單位參保總費率降至27%,其中單位繳費費率從20%下調為19%,個人繳費費率8%不變。靈活就業人員費率不變。
2.失業保險
(1)執行時間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限暫定兩年;
(2)調整標準為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的基礎上,繳費費率由2%下調為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由1.4%下調為1%,個人繳費費率由0.6%下調為0.5%。
3.工傷保險
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的決定。
執行時間從2015年10月1日起,各統籌地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將企業工傷風險類別由原來的三類劃分為八類,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費率區間由原來的0.5%-3%左右,調整為0.2%-1.9%左右。
4.生育保險
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
執行時間從2015年10月1日起,各統籌地基金累計結余9個月支付額的,應下調生育保險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社會保險費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州市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此次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重要意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保證政策落到實處,工作有序推進。
二是強化基金管理。各地開展工作過程中,要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同時,要加強基金監測分析,防范基金運行風險,基金支撐能力不足時應適時調整費率,確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是加強宣傳引導。各州、市要加大政策解讀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積極向社會群體和參保單位進行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四是各州、市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