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咸寧市公安局
二、承辦機構
溫泉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三、實施依據
《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公安部1998年07月24日頒布實施);
《咸寧市公安局戶籍業務規范》。
四、許可條件
未落常住戶口人員入戶;收養子女入戶;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投資、經商及購房、建房人員入戶;其它外來人員遷入入戶;隨軍家屬入戶;工作調動人員遷移入戶。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未落常住戶口人員入戶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原件);
2.《出生醫學證明》或居住地街道(村委會)證明(原件)。
(二)收養子女入戶
1.法定收養所需材料:
①收養入戶申請書(原件);
②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或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③收養人、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被收養人屬未落常住戶口的除外)。
2.事實收養所需材料:
①收養入戶申請書(原件);
②知情人證明和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證明(原件);
③收養人、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被收養人屬未落常住戶口的除外)。
注:事實收養是指無《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但確已共同居住生活兩年以上,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
(三)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
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戶口遷移所需材料:
①、學校錄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②、《居民戶口簿》。
(四)戶口遷入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農村籍學生,畢業后回原籍入戶所需材料:
①、本人書面申請(原件);
②、村社同意入戶證明。
(五)投資、經商及購房、建房人員入戶
1.投資、經商人員所需材料:
①本人書面申請(原件);
②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或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③所在居住地社區居委會證明或被投靠親友的《居民戶口簿》。
2.到本市購買營業房、住宅房、或經批準自建住房人員入戶所需材料:
①本人書面申請(原件);
②《房屋產權證》或建房相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③《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六)其它外來人員遷入入戶
1.在我市城區或縣城所在地長期務工,并通過勞動局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兩年以上《勞動用工合同》的人員入戶所需材料:
①本人書面申請(原件);
②《勞動用工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③被投靠親友的《居民戶口簿》;
④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夫妻、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親屬之間相互投靠入戶所需材料:
①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書面申請(原件);
②單位(社區、村社)的近親屬證明(原件);
③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七)隨軍家屬入戶所需材料:
本人書面申請(原件);
部隊師以上政治部批準隨軍的文件(原件);
隨軍家屬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八)工作調動人員遷移入戶所需材料: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調入地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函(原件和復印件)。
六、辦理時限
符合條件當日辦理
七、收費標準和依據
收費依據:《2011年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鄂財綜發〔2012〕63號)。
收費標準:5元/證。
八、窗口電話
0715??812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