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重度殘疾人低保政策
為進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規范化水平,根據新修改的《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福建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閩民保〔2013〕550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廈府〔2015〕173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低保工作原則
㈠保障基本生活;
㈡屬地管理;
㈢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㈣保障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㈤公平、公正、公開。
二、低保工作管理機構職責
低保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列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范圍,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級發改、財政、人社、審計、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審批低保的責任主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是受理、審核低保申請的責任主體。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符合條件的居民提出低保申請,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低保對象的申請受理、審核、民主評議、公示和低保對象動態管理等工作。
三、低保范圍
㈠凡本市戶籍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3.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㈡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殘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享受低保: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
3.完全依靠父母退(離)休金或遺屬補助費生活的家庭。
喪失勞動能力殘疾人,是指一、二級肢體殘疾人、視力殘疾人,一、二、三級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
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因患病導致自負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在提出申請的前3個月內,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標準;且提出申請的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㈢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已經享受的應予取消:
1.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我市低保標準的家庭。包括:
⑴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不含摩托車、殘疾人專用代步車輛);
⑵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我市低保標準24倍的家庭;
⑶擁有2套以上產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以上的家庭;
⑷有經商、辦企業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⑸自費安排子女借讀、擇校、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家庭;
⑹家庭成員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⑺申請低保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購買高額價值(單品人民幣2000元以上)收藏品的家庭;
⑻申請低保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購買商品房、新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我市低保標準的家庭;
2.拒絕配合低保工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家庭;
4.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5.未通過訴訟或者未通過有關單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擔能力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要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6.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推薦就業,無正當理由不就業達二次以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達三次以上的;
7.在申請時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除外;
8.外地來廈就讀的在校學生;
9.根據規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標準確定與保障金額計算
㈠低保標準實行城鄉統一,與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聯動,在最低工資標準的36~42%之間確定。當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當我市低收入居民生活費用指數達到規定條件時,給低保對象發放臨時價格補貼。
㈡低保補助金額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低保補助金額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補助金額=(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
單獨享受低保的殘疾人,按我市低保標準全額發放保障金。
㈢低保家庭中的未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的重度殘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級)、喪失勞動能力的危重病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計生特殊家庭(指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和計生手術并發癥的家庭)、單親家庭(指配偶一方已故或失蹤,子女未成年的家庭)成員,增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0%的保障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增發條件的對象,按照其中一項核定保障金,不重復享受。低保家庭中80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標準發放高齡補貼。
㈣低保對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專項救助。
五、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㈠家庭收入。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機動車輛、船舶,房屋,債權等。
㈡以下項目應當計入家庭收入:
1.各類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及其他勞務所得;
2.從事各類經營、服務活動和農副業生產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現金的實物收入);
3.各類離退休、退養、退職待遇,失業保險金、基本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部分除外)、被征地人員養老金、老年養老補助金、商業保險等;
4.遺屬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享受40%救濟對象的生活補助費;
5.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6.一次性安置費、一次性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及定期給付的各種生活補助(補償)費;
7.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所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規劃拆遷補償所得;
8.財產租賃、轉讓或者變賣所得;
9.接受贈予、繼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財產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據有關規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㈢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人民政府給予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及其他特定對象的定期、專項補助和慰問款物:
⑴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
⑵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⑶軍隊轉業、復員、退役軍人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
⑷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金;
⑸政府發放的高齡補貼或尊老金;
⑹殘疾人康復補助、護理補貼、教育補貼、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等殘疾人專項補貼經費;
⑺廉租住房補貼、庫區移民補助;
⑻歸僑、臺胞等生活補助費;
⑼物價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等。
2.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金,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給予對國家、社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
⑴勞動模范榮譽津貼;
⑵見義勇為獎勵金;
⑶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費、獎勵扶助金、困難女孩家庭幫扶金、緊急救助撫慰金、醫療救助金等;
⑷在校學生的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