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份低保申請條件,安徽省低保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城鄉低保工作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著力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城鄉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規程開展城鄉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開展城鄉低保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應保盡保、動態管理;
(三)分類施保、統籌兼顧;
(四)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四條 凡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確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鄉低保:
(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
(二)家庭中擁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大型農機具、經營性船舶、經營性房屋、最近6個月內新購置價值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飼養名貴寵物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四)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12倍的;
(五)非拆遷原因在申請城鄉低保之前3年內住房條件較大改善或購買商品房的;申請城鄉低保之前1年內或享受城鄉低保期間,新建或對住宅進行較大裝修的(不含農村危房改造);
(六)為子女擇校上學或投資對子女進行專業培養的;
(七)在申請城鄉低保之前或享受城鄉低保期間,家庭水、電、氣、通訊費支出、日常消費水平等,連續6個月高于當地政府對享受城鄉低保待遇人員規定標準的;
(八)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九)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
(十)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經兩次介紹就業或培訓均予拒絕的;或在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期間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十一)拒絕配合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十二) 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十三)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十四)參與非法組織或違法活動被處以治安處罰并正在執行期內的;
(十五)各類服刑、勞動教養期內人員;
(十六)人為閑置承包土地、山林、漁場的家庭;
(十七)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非涉艾孤兒;
(十八)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九)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能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計算
第七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3.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5.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重點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2、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獎勵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3、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人員,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各類撫恤金、補助金;
4、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期間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5、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6、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7、計劃生育獎勵費、獨生子女費;
8、廉租住房補貼;
9、喪葬費;
10、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款物;
11、政府發放的高齡補貼;
12、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補貼;
13、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14、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15、城鄉貧困家庭成員因病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救助金;
16、政府給予的良種補貼以及其他強農惠農資金;
17、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條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根據低保申請對象申請之前6個月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核查時,根據其此前城市1個月、農村3個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與初次申請時的家庭財產進行核對。
(一)個人申報。由低保申請家庭戶主或其委托人如實填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并接受低保經辦人員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由低保經辦人員到申請人家中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情況,以及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確認。
(三)鄰里走訪。低保經辦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委員會,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申請人家庭有關證明材料。
(五)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證券、稅務、工商、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社會保險、住房、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具體核對工作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承擔。
(六)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全面了解其真實生活狀況。
(七)當地政府確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在職人員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總和計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已經連續6個月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等,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各類應得待遇,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可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二)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的收入,按原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職工遺屬收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當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三)從事相對固定職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其中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比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無法提供證明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因公(工)致殘,喪失全部或大部分勞動能力,且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經縣級以上公(工)傷鑒定機構鑒定,并持有殘疾證的,按其實際收入計算。
(六)靈活就業人員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無法提供證明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七)種植業、養殖業、捕漁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計算收入;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員,在其收入無法準確核定時,可以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收入。
(八)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九)對實現就業的申請家庭進行收入核算時,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
(十)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以下簡稱“供養費”)的按下列方法計算:
1.被供養人與供養義務人之間若有供養協議、裁決或判決,且供養義務人有執行能力的,按相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確定的供養費計算被供養人的供養費收入。
2.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2倍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
3.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2倍的,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2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十一)因征地、拆遷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費的計算:
1.因征地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償費,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鄉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一次性安置補償費÷(家庭人口數×當地城鄉低保標準)〕,該家庭不予享受城鄉低保。
2.因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的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鄉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鄉低保。
3.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和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鄉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鄉低保。
4.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的家庭,在可分攤的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領取的一次性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
第十二條 幾種特殊人員的收入核定。
(一)對于就業年齡段內持有《殘疾證》,屬于肢殘三級、聾啞、智力殘疾(三級、四級)或低視力的,按實際收入核算。
(二)考入大中專院校,其在校就讀期間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
(三)無工作單位的已婚婦女自產后1年時間內,視為哺乳期間無勞動能力。
(四)成年已婚子女因離異、喪偶、無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戶口而與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與父母分開計算。
第四章 城鄉低保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和發放程序
第十三條 城鄉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第十五條 申請城鄉低保,應當由戶主或戶主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城鄉低保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承諾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自愿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山林、漁場)承包經營證明、就業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民政部門認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并由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填寫《安徽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登記表》。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的申請、審核、審批材料和備案材料實行單獨歸類,分別由縣、鄉兩級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信息核對)、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人戶分離的,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入戶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鄉鎮(街道)或村(居)為單位,或分片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包村(居)干部、村(居)黨組織和村(居)民委會成員、轄區民警、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駐村(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二。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每次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人數不得少于9人(不含鄉鎮、街道的包村、居干部),實行輪換制度。民主評議小組對鄉鎮(街道)低保機構和村(居)民負責,依據低保法規、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民主評議,確定低保戶及保障金額。
第二十條 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享受低保的條件、低保標準的確定、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由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調查結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后,進行無記名投票。
(四)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評議和投票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現場作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有詳細的民主評議記錄及投票結果照片等資料,并有參加評議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對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入戶調查、信息核對、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并及時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低保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審批之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相關的抽(調)查人員、時間、地點、對象等內容要入檔備案。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派人參與低保審批,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提出審批意見,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調查核實和民主評議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低保范圍。
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保障類別、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低保的,發給低保證,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并重新公示。
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長期末端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對低保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類別、保障金額等在對象居住地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村(居)委會要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規范公示的內容、形式、時限等。注意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低保待遇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城鄉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縣(市、區)民政部門按月提供低保金發放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城鄉低保金。
安徽全省城市居民月享受低保人數68.6萬人,農村低保當月保障對象197.66萬人。城市低保月平均保障標準446元,人均月補差335元,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8.5%和9.1%;農村低保月平均保障標準257元,人均月補差150.5元,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11.17%和12.06%。確保資金投入的同時,安徽省健全社會救助運行機制,通過多部門信息共享,構建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目前,安徽省民政廳、省公安廳已簽訂信息共享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