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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低保戶標準及申請條件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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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6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文〔2013〕181號)和《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精神,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城鄉低保工作原則

城鄉低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城鄉居民,政府以貨幣補助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達到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基本生活;

2.屬地管理;

3.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4.保障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5.公平、公正、公開。

二、城鄉低保工作管理機構職責

城鄉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要把低保工作列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范圍,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審批城鄉低保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審核城鄉低保申請的責任主體。

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托,可以承擔相應的城鄉低保日常服務工作。

三、城鄉低保范圍及低保待遇

(一)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城鄉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3.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2.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鄉低保,已經享受的應予取消:

1.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家庭:

(1)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不含殘疾人專用代步車輛);

(2)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24倍的家庭;

(3)擁有兩套以上產權住房并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的家庭;

(4)有高額價值收藏品的家庭;

(5)家庭成員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6)有經商、辦企業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7)自費安排子女借讀、擇校、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家庭;

(8)申請城鄉低保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城鄉低保期間,購買商品房、興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家庭。

2.拒絕配合低保工作部門對申請者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家庭;

4.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家庭;

6.人為故意閑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家庭;

8.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違法人員本人;

9.根據規定不得享受城鄉低保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標準確定與調整

(一)城市低保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3%~40%之間確定;農村低保標準由省政府確定統一的最低標準,各地按不低于省定標準和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確定當地標準。低保標準應動態、適時調整,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低保城鄉一體化政策。

(二)設區市所轄區城市低保標準,由設區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縣或縣級市的城市低保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三)設區市所轄區農村低保標準,由設區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縣或縣級市的農村低保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五、家庭收入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純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二)以下項目應當計入家庭收入:

1.各類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及其他勞務所得;

2.從事各類經營、服務活動和農副業生產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現金的實物收入);

3.離退休金、退職退養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地保養金、商業保險金等;

4.遺屬生活補助費、上世紀60年代初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

5.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6.一次性安置費、一次性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及定期給付的各種生活補助(補償)費;

7.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所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規劃拆遷補償所得;

8.財產租賃、轉讓或者變賣所得;

9.接受贈予、繼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財產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據規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三)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2.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金;

3.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4.政府發放的高齡補貼或尊老金;

5.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費、扶助金;

6.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幫困助學金、獎學金;

7.政府、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款物;

8.政府發放的廉租住房補貼、庫區移民補助;

9.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10.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11.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定用于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12.城鄉低保對象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所得;

13.政府發放的物價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

14.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護理補貼、教育補貼、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低保內重殘補貼等殘疾人專項補貼經費;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

15.歸僑、臺胞等生活補助費;

16. 按規定由單位及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17.根據規定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四)家庭各類收入,可以采取下列辦法進行核定:

1.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對象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2.鄰里訪問。走訪村(居)民和街坊鄰居,了解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通過信函至申請對象從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機構)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行業評估。以縣(市、區)為單位,由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城鄉人力資源市場和收入情況進行調查,經過合理評估,制定當地行業收入基本標準,并且按年進行調整;

5.支出推算。根據家庭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

6.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持召開村(居)民民主評議小組會議,對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民主評議;

7.信息核對。通過房產管理、車船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社會保險、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管理系統,查證、核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情況以及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機動車船、投資辦企業等財產信息。

(五)家庭各類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1.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城鄉低保申請前至少6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2.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

3.對在職人員或者自謀職業人員進行收入核算時,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

4.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額領取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經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5.享受醫療期或病假的職工、離崗休養的職工、學徒工、無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6.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高于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擺攤修理、人力搬運、家政服務等非固定從業收入,能證明實際收入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不能證明的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

8.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計算收入;不能準確核定的,可以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收入;

9.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生活補助(補償)金的人員,應當憑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領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該職工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領取一次性征地補償費的家庭,其領取的一次性收入應當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鄉低保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鄉低保。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11.因房屋拆遷領取拆遷補償費的家庭,應當憑有效憑證,在領取的拆遷補償安置費中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實際支出費用和必要的房租、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鄉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鄉低保。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標準,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沒有法律文書的,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可以不計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的,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13.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六、最低生活保障金額計算

(一)城鄉低保金額原則上按照城鄉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城鄉低保金額=(當地月城鄉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

各地也可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制定相應的分檔補助標準,根據城鄉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難程度給予不同檔次的補助。

(二)城鄉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家庭以及單親家庭等特定對象,其本人可以增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0~20%的保障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增發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保障金,不重復享受。

(三)低保對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專項救助。

七、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一)城鄉低保審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為提高工作效率,城市低保可按季、農村低保可按年相對集中開展受理申請和審核審批工作。

(二)申請城鄉低保,應當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履行授權低保工作部門核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相關程序,并且如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就業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申請人家庭常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符合戶籍遷移規定的,應當將戶籍遷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請;暫不具備戶籍遷移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有條件的可以根據申請人授權,通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根據材料審查和信息核對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且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明顯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100%,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實施,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完成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得少于15人。低保工作人員向評議小組會議介紹入戶調查情況,經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后投票表決推薦。出席評議的人員必須超過評議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對評議結論簽字確認,評議結論無論同意與否,都要將完整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評議小組評議情況應形成記錄并存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結論及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組)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對于群眾有異議的,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

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其間發生的法律及行政行為糾紛依法由委托機構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根據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且連同申請人材料一并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對登記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申請應當全部入戶調查。根據材料審核和入戶抽查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對批準的對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申請人發放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經批準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或者自然村(組)將批準家庭的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補助金額等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六)宗教教職人員申請城鄉低保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由宗教活動場所出具并且經場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門、民政部門確認的本人收入證明、在現任職宗教活動場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等材料,長期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還應當提交本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時間證明。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及時納入當地城鄉低保。

(七)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居)委會應按照戶籍地村(居)委會的協查函件要求,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取證及公示等工作。

由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農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待遇。

八、城鄉低保對象管理

(一)城鄉低保對象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內進行戶籍遷移的,持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低保證明,到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低保關系變更手續,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在不同縣級行政區之間進行戶籍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遷出地管理審批機關出具的低保證明和低保檔案復印件,到遷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請手續,遷入地管理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審批程序。

(二)各地應實行社會化發放辦法,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金融機構按月或按季足額發放城鄉低保金。

(三)城鄉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城鄉低保家庭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城鄉低保家庭進行定期復核。

1.對于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并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年復核一次;

2.對于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半年復核一次;

3.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復核一次。

復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由2名以上復核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實施,復核人員和低保對象應當分別對復核結果簽字確認。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變更材料,及時作出低保金增發、減發或者停發的審批決定,在作出審批決定的當月書面通知低保對象,并且說明理由。

對停發低保金的家庭,應當收回并注銷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通過定期復核的低保家庭,應當在其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加蓋審驗合格印章。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就城鄉低保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長期公示。公示中應當注意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六)城市低保家庭因靈活就業、自謀職業或者自主創業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且主動申報退保的,可給予保留低保待遇3個月的鼓勵,第4個月退出低保。農村低保實行半年或季度定期復核的可參照執行。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應當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拒絕接受職業介紹并且未自行求職就業達6個月以上,或者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介紹的,停發其本人的城市低保金。

(八)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鄉低保對象,應當按照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的要求參加公益性勞動。連續2次或者累計4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九)健全城鄉低保檔案管理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對城鄉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檔案內容應當齊全完整,不得隨意涂改;檔案整理應當統一規范,不得隨意變更;檔案保存應當安全有序,不得隨意銷毀。

1.審批類檔案。包括申請書原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殘疾證明、土地承包經營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書面聲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記錄,低保審批表,定期復核記錄,停發、增發、減發低保金審批表等。

2.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城鄉低保有關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各類統計表,低保對象家庭備案表,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記錄等。

3.財務類檔案。包括城鄉低保金發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領取名冊等。

(十一)城鄉低保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城鄉對象的信息采集錄入工作。

九、城鄉低保資金管理

(一)城鄉低保資金來源包括。

1.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3.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資金。

(二)城鄉低保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用于城鄉低保資金收支的管理與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門應根據年度動態管理的要求,編制下年度城鄉低保資金預算方案,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當年度城鄉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年度城鄉低保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城鄉低保資金使用情況,并編制年終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城鄉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遵循“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管理原則。縣級民政部門按照城鄉低保實際人數和所需金額,應于每月月底前編制下個月資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對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的資金支出計劃審核后,根據月支出計劃提前將所需資金撥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城鄉低保對象名冊和補助金額,按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城鄉低保對象個人帳戶。少數農村低保金實行按季度發放的地方,農村低保資金最遲應于每個季度的第二個月月底前發放到戶。

(四)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為民政部門做好家庭收入核定、信息核對、審核審批、檔案管理、購買服務、業務培訓、信息系統等工作提供保障。

十、城鄉低保工作監督與罰則

(一)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申請審批程序、低保金發放、低保對象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投訴舉報信箱或者投訴舉報電話,由專人負責,并建立首問負責制。并及時受理群眾咨詢、投訴、舉報的問題,并應逐一登記及時調查處理,接受社會監督。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同時應當對實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對低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信訪人對信訪事項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再受理。

省和設區市的民政部門對低保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

(三)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城鄉低保資金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跟蹤監督、審計城鄉低保資金使用情況。

(四)申請低保的家庭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同時。該家庭自申請審核結果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不再具備申請資格。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征信系統。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已騙取低保的家庭應立即予以清退,停止發放低保金。其冒領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征信系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對民政部門不批準享受低保或者減發、停發低保金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一)本規范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二)各地可依據本規范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三)本規范施行后,省民政廳2009年發布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范》和《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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