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申報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時間
參保單位、個體勞動者應在5月5日至5月22日之間,向各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度的個人繳費基數。
二、核定辦法
(一)企業單位(含參照企業繳費的其他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月繳費基數,按本人1月至12月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補貼、加班工資等)的月平均水平據實申報,其中月平均工資水平高于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繳費基數上限標準核定;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繳費基數下限標準核定。
(二)自由職業者(含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原繳費基數在今年繳費基數的核準范圍之內并繼續保留原繳費基數,或原繳費基數低于今年繳費基數并愿意按繳費基數下限繳費的兩種情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整,可免于申報,其他情形由本人自主申報。
三、申報辦法
(一)網上申報
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首頁中的“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按鈕進入社會保險網上申報系統,輸入所在單位的登錄信息(用戶名為單位編碼,初始密碼為單位地稅稅號)后,即可進入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操作。
(二)窗口申報
繳費單位、個體勞動者等暫不具備網上申報條件的可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窗口辦理申報手續。
四、未申報調整辦法
逾期未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該單位職工上年繳費基數的110%辦理結算。
五、其他
(一)從今年6月1日起,各繳費單位根據本單位繳費基數申報數據、自由職業者(含靈活就業人員)根據本通告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的應繳基數(或自主申報數),及時在繳費帳戶中存入相應的款項。
(二)本通告涉及有關法規文件以及社會保險各險種的繳費比例和基數確定標準,可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