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具體內容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對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下同)水平進行調整提高。
一是普遍參加調整,年齡大的多調,體現公平因素。即: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歲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9歲至75歲),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74歲至70歲),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歲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是與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掛鉤,體現效率因素。一是繳費和視同繳費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調整前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2%。讓繳費年限長、貢獻大的退休人員多得養老金,體現了多工作、多繳費、退休后多領養老金的激勵因素。
三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補到平均水平。本次調整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待遇計算簡表
人 員 | 調整項目 | 月增加金額(元)、比例 | |
2014年12月31日前 退休(職)人員 | 按年齡 調 整 | 69周歲及以下 | 76 |
70周歲-74周歲 | 90 | ||
75周歲-79周歲 | 105 | ||
80周歲及以上 | 120 | ||
與繳費 年 限 掛 鉤 | 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 | 3 | |
與待遇 水 平 掛 鉤 | 調整前 月基本養老金 | 2% | |
本次調整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未達到所在市(原行業企業按全。┗攫B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