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啟動系統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相關社保待遇工作
3月26日,省人社廳召開全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系統調整相關群體社保待遇視頻會議,統一部署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傷保險等8大類21項涉及民生的社會保險待遇,享受人數266萬多名。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社廳黨組書記、廳長翟四虎出席會議并講話。副廳長雷耀堂、省軍轉辦主任史新喜、副廳長張虎成、省社會保障局局長李軍參加會議。副廳長劉會民主持會議。
會議強調,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緊密協作,認真抓好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加快完成系統調整任務,相關社保待遇政策在今年上半年要全部落實到位;要加強宣傳引導,積極穩妥地做好宣傳工作和政策解釋工作,使待遇調整人員都能全面準確理解國家和我省的政策,真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要認真負責,精準服務,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準確調整和發放。待遇調整過程中,要嚴格遵行“八項規定”和反對“四風”的精神,為廣大參保群眾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
會議要求,從即日起,全省養老保險經辦系統要全力以赴做好發放工作,確保我省今年調整增加的1-4月份的基本養老金在4月份發放到位。
省級各有關部門及原行業統籌企業有關單位負責人在主會場參加會議;各市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在分會場參加會議。
附:
一、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具體內容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對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下同)水平進行調整提高。
一是普遍參加調整,年齡大的多調,體現公平因素。即: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歲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9歲至75歲),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74歲至70歲),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歲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是與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掛鉤,體現效率因素。一是繳費和視同繳費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調整前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2%。讓繳費年限長、貢獻大的退休人員多得養老金,體現了多工作、多繳費、退休后多領養老金的激勵因素。
三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補到平均水平。本次調整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待遇計算簡表
人 員 | 調整項目 | 月增加金額(元)、比例 | |
2014年12月31日前 退休(職)人員 | 按年齡 調 整 | 69周歲及以下 | 76 |
70周歲-74周歲 | 90 | ||
75周歲-79周歲 | 105 | ||
80周歲及以上 | 120 | ||
與繳費 年 限 掛 鉤 | 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 | 3 | |
與待遇 水 平 掛 鉤 | 調整前 月基本養老金 | 2% | |
本次調整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未達到所在市(原行業企業按全省)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
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具體內容
一是待遇水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依據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增長幅度數12.5%以及傷殘津貼月人均2566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月人均1063元,進行測算后確定將321元、133元分別作為一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撫恤金調整的基準數,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依次計算,最終確定這次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平均增加297元/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增加126.5元/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生活護理費調整的標準水平,由各統籌地區以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
二是調整范圍。本次調整意見規定的調整范圍是12月31日(含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規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規定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12月31日(含31日)前雖然進行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程序,但已經死亡的、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以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三是執行時間。為落實《省政府<關于系統調整社會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意見》要求,今年我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執行時間確定為1月1日,目的是和我省基本養老保險金調整同步實施,有利于建立工傷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四是待遇資金支付。參加了工傷保險,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含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次意見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