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規矩,有紀律,做紀律合格的明白人黨課講稿(PPT)今天黨委中心組學習的主題是“嚴以律己,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黨的紀律和規矩,既是一個老話題,也是一個新話題,更是一個常談常新的話題。今年的6月26日下午的廉政黨課上,曾經以“守紀律、講規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為題和今天在座的各位交流過自己的學習體會,分享了當前為什么要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什么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怎樣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幾個問題。按照黨委中心組學習的安排,今天再次以此為題,與各位交流一點自己在這一問題上進一步的認識和體會。
今天和各位簡單交流兩個問題:第一,為什么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第二,我們應該遵守哪些紀律和規矩?
一、為什么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
我們還是從和中紀委王岐山書記關于“紀律”、“規矩”的有關論述的學習領會談起!大家知道,今年1月13日,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中強調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詞:“政治規矩”。 指出,要“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今年5月8日至10日到浙江省調研,并主持召開部分省區市紀委書記座談會時強調,喚醒黨章黨規意識、推進制度創新,修改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前沿。
兩位*的講話,在我們黨歷來強調紀律建設尤其是政治紀律的基礎上,對“紀律”和“規矩”進行了全新的概括和論述,把紀律和規矩問題提到了一個全新的高度。
為什么王岐山書記提出和強調,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我是這樣理解的:
第一,這里講的紀律和規矩是針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講的。我們都知道,《黨章》總綱部分開宗明義地對黨的性質作了如下描述和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
全體黨員必須嚴格遵守的重要規矩。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八)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此外,應該做到的“五個必須”和必須堅決反對的“七個有之”。
一是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聽從黨中央指揮,不得陽奉陰違、自行其是,不得對黨中央的大政方針說三道四,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
二是必須維護黨的團結,決不允許在黨內培植私人勢力,要堅持五湖四海,團結一切忠實于黨的同志,團結大多數,不得以人劃線,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別活動。
三是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決不允許擅作主張、我行我素,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不能先斬后奏。
四是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遇到問題要找組織、依靠組織,不得欺騙組織、對抗組織
五是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不得縱容他們影響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預日常工作運行,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指出,當前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七個有之”的情況,即搞任人唯親、排除異己的有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