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特質是指構成一個較大的文化復合體的基本元素,是區別一種文化現象與另一種文化現象差異性的基本單位。保險監管文化是監管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國家職能,在采取決策、組織、管理、調控、監督等特定行政手段發生作用的活動中積淀形成的文化現象的總和。從文化的特質上區分,保險監管文化有別于保險企業文化的商業契約型組織文化特質,也有別于保險社會文化的公眾群體型組織文化特質,屬于行政型文化的范疇,具有行政文化的特質。研究保險監管文化,需要從保險監管所蘊含的行政特征中抽離出其與其它保險文化不同的特質,這些特質既是構成保險監管文化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險監管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踐基礎。
1、保險監管文化應體現公共利益的需求
從行政產生的本源講,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存在的基本依據,是其行使各種行政權的最終合理性標準。沒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會有政府的存在。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有效提供公共產品以及主動為公眾謀福利是一切行政行為的目標和使命。保險監管文化作為監管行政意識和行政價值觀的本質體現,其最本質的特質就是具有“公共性”。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全國保險監管會議上指出,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特別是阻礙行業科學發展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不容忽視,需要抓緊時間解決”。監管機關之所以要去解決這些問題,其動機和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需要,監管機關制定和推行的一切決策和措施,無論從其出發點、過程還是最終結果進行考察,都反映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追求了公共利益的實現。
由此可見,監管文化不僅僅應該表現為“內化”了的監管群體的共同意志和行為規則,也更應當體現出“外化”了的監管使命和目標的終極歸宿。公共性價值明確回答了保險“為誰監管”、“怎樣監管”的核心命題,是保險監管文化最核心的價值觀念,其所體現的對公共利益的重視和追求,正是開展保險監管文化建設的理論依據。
2、保險監管文化應體現行政公允的價值
既然維護公共利益是保險監管文化的核心價值,那么,如何讓公眾在公共利益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就需要體現一種監管的正義。行政的重要特點之一在于行政行為一旦做出,必然會給行政相對方帶來權利義務上的改變。而法律、規范和權威性文件作為實施行政行為的基本依據,在實踐中必然會遇到立法者原本未能預見到的問題,因此始終會面臨自由裁量的存在。這就需要監管者必須始終正確理解指導他們行為的命令的精神,才有可能作出最有價值的行政判斷,這就是監管文化中的公允精神。
于保險監管而言,保險企業、保險消費者甚至社會公眾都可能成為行政相對人。這就要求監管者在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要擺脫追逐私利的“理性經濟人”束縛,獲得“公共人”的品質,將自身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心理素質、職業操守等等文化因素轉化為一種公允之道和行動指南,公正、公開地處理公共事務,依法公平對待每一個行政相對人,使“公共善意”成為監管機關的自覺追求,擔負起提供社會公平正義的使命和價值。除此之外,這種公允精神還應體現在行政效果的衡量標準上,即監管行為的結果應使得監管對保險事務的管理處于一種合理狀態,意味著監管不妨礙且促進權利和義務、資源與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適當安排和合理分配,并具有社會普遍認可和富有意義的公平和正義。
3、保險監管文化應體現政府服務的本質
上世紀70年代末,西方發達國家掀起了促使政府轉型的一系列改革運動,“服務型政府”的重塑由此進入人們的視野。服務型政府把政府定位為服務者的角色,要求政府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必須體現全體人民的意志。
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除了人民的利益外沒有自身特殊的利益。這一宗旨跟服務型行政文化的精神實質是完全一致的。具體到保險監管而言,保險監管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在其文化價值中必然體現出為民服務的精神。就是要求監管者必須重視人民利益,公眾利益高于一切,以服務人民,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為自己的最高價值追求,并能從積極奉獻中感受到自身存在的價值。在今年的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提出保險監管要“要服務保險消費者,把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放在監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讓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同時指出,“要在服務中體現監督和管理,寓監管于服務之中,只有服務到位,才能監管到位。”這些思想都充分體現了監管文化中為民服務的價值取向。
保險監管文化要體現服務精神的本質,一方面,需要在制度建設和制度安排中貫徹服務原則,體現服務價值;另一方面,需要把體系上的服務原則和價值上升為監管主體自覺自發追求的境界,才能促進服務價值在監管文化中更好地彰顯和體現。
4、保險監管文化應體現公共精神的培育
公共精神是指一種超越個人狹隘眼界和直接的功利目的,對公共事務、事業和利益關懷的思想境界和行為態度。培育公共精神的意義在于,讓監管者對自身所處的位置有清醒的認識和明確的定位。保險監管者首先是公民,又受權于公民,代表公眾的利益,執行和管理公眾的事務。因此,保險監管者在施政活動中必須以公共責任為依托,以對國家、社會和人民負責的態度制定公共政策,實施行政行為,才能以個人良知和道德擔當起監管的責任。
塑造和培育保險監管文化需要首先在監管者中普遍樹立和培養起具有行業共識的公共精神。這種精神應當涵蓋民主、法制、正義、公平、誠信、責任、和諧等幾乎所有具有普世價值的理念和作為公務人員所應具有的品質。“公共精神”在監管文化建設中的實踐,是監管文化建設從應然狀態走向實然狀態的橋梁和紐帶。
前文我們已經論述了很多監管文化建設在宗旨和目標等方面的價值指向,但是僅僅有這些價值指向是不夠的,真正要實現這些目標和價值,還需要一個對人的行為具有約束性的具體行為規則,沒有這個規則,就等于有了目標而找不到達到目標的途徑一樣,最終也可能使這些價值和目標成為一個難以達到的彼岸世界。這一約束的規則就是“公共精神”。只有每一位監管者用這種公共精神來規約自己的行為,從內心深處認識到職業的榮耀和責任,轉化為自發自覺履行好職責的干勁和信心,才能夠保證“公共性需求”、“行政公允價值”以及“服務型政府本質”的實現。
綜上而言,保險監管文化作為保險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監管工作順利開展的精神動力。保險監管文化體系的構建,應當充分尊重保險監管文化所具有的一系列文化特質,以公共性價值作為保險監管文化的靈魂和旨歸,致力于建構公共利益、公平正義、服務精神、公民本位、公共責任為軸心的監管文化體系,并通過對公共精神內涵的理解和實踐,最終實現保險監管文化的價值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