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正式的對傷殘軍人撫恤安置的規定為《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印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一文中的《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并沒有正式的由兩會發出的關于傷殘軍人安置問題的文件。
該規定總共二十六條,分別對傷病殘軍人退役后的安置方式、安置計劃、安置補助、住房保障、醫療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統一規定,且對不按照規定履行撫恤安置的責任追究做出了相關規定。其實施按照第八章 附則 中的相關條例輔助進行。
以下附規定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
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
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
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干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
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
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辦理退休安置?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滿55周歲的;
(2)服現役滿30年的;
(3)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4)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經批準作退休安置的初級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繼續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準初級士官作退休安置。
退休士官的報到程序,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退休士官的退休費包括哪些?
包括基本退休費、津貼補貼等。基本退休費包括退休時的退休費、退休后增加和計入的退休費,基本退休費可以作為計算有關生活待遇費用的基數。退休時的退休費,是指本人退休時,按百分比和全額計發的退休費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計入的退休費,是指當在職士官調整工資時,退休士官也將按本人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按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津貼補貼,是指在移交政府安置前,還可享受相應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軍人職業津貼、退休生活補貼、地區津貼等。
符合什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如何移交?
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傷病殘情況相對比較嚴重,特別是患精神病士兵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主要是家屬)代為處理相關事務。對經審查符合移交條件的傷病殘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通知傷病殘士兵所在旅、團級部隊和監護人進行人員交接。部隊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士兵監護人的協助下,為傷病殘士兵辦理退役手續,結算有關經費。部隊要指派得力干部護送傷病殘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并由部隊、民政部門和士兵監護人共同辦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續。需要直接住院治療的,有關精神病醫院要派人參加交接,民政部門應協助部隊將傷病殘士兵送到指定醫院。報到時間,按照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總參謀部的年度計劃執行。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
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
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退役后關于保險關系如何規定的?
辦理轉移接續找哪個部門?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養老保險補助如何計算?
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在士兵退出現役時一次結清。計算辦法為: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醫療保險如何轉移?
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應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士兵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經實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由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填寫《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并及時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從銀行匯至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士兵退出現役后,應當將本人所持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落戶手續;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接收單位或者退役軍人個人提供的轉移憑證后20天內,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建立(或續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賬戶資金發給個人;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業后,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賬戶。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入伍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退役士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如地方沒有建立個人醫療保險賬戶,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在士兵退役時由部隊發給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