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決定:3月1日起,將原先規定的晚婚假7天調整為: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這也就意味著,加上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后,無論是否晚婚,上海享受的婚假天數均為10天。
享受國家政策紅利,懷了二胎的陳小姐已臨近產期。“生第一個寶寶時才23歲,還沒有到晚育年齡,所以一共是休了98天產假。”陳小姐的丈夫因此也并未享受到3天的晚育護理假,而是申請休了5天年假進行陪護。
讓陳小姐詫異的是,兩年之后的,“晚育假”這一概念竟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生育假”。
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其中,第三十一條顯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該決定于3月1日起施行。
配偶陪產假3天升級為10天
“這次是128天!除了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因政策調整而延長的一個月時間,讓陳小姐特別喜悅。陳小姐丈夫也因第二個寶寶的到來可以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上海市民鄔先生今年5月底喜得貴子,談起妻兒,眼里滿是柔情。“我陪產休了十天,我媳婦單位也絕對是嚴格按照政策執行的。”
原《條例》規定的晚育護理假為3天,即晚育婦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正案》將晚育護理假調整為配偶陪產假,同時考慮到社會普遍認為晚育護理假3天較短,為了體現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的人文關懷,支持男方對生育婦女進行照顧,同時兼顧用人單位負擔等因素,將配偶陪產假規定為10天。
人社局:女性享有帶薪產假待遇
上海市計生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生育假30天”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同樣,“配偶陪產假10天”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在3月1日條例執行之日前,生產的婦女也可以享受到休假。上海市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1月1日至2月29日期間,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規定,補休相關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待遇。
另外,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女職工生育時難產,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