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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再鼓勵公民晚婚晚育,但對于原先規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處理未予涉及。
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今后上海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國家規定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配偶的陪產假也將調整為10天。新的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委副書記鄔驚雷表示,由于修改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只有原則性規定,各省市一般都通過地方立法規定了30天或60天的晚育假。上海原來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慮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時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晚育年齡,因此將原《條例》規定的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
“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數的情況下,如果取消晚婚假這一福利,可能會引發今后晚婚人群的不滿。”鄔驚雷表示,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續性,同時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婚假天數不做減法的指導精神,《修正案》對上海的婚假政策進行了調整。
《修正案》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這也就意味著,無論是否晚婚,今后上海新人們享受的婚假天數均為10天。
《修正案》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這也意味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無論是一胎媽媽,還是二胎媽媽,都可以享受至少128天產假。
《修正案》還規定,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鄔驚雷表示,《修正案(草案)》擬將原來3天的晚育護理假調整為配偶陪產假時,“對于假期的具體天數,也曾考慮過7天、10天、15天等方案。考慮到社會普遍認為晚育護理假3天較短,為了體現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的人文關懷,支持南方對生育婦女進行照護,同時兼顧用人單位負擔等因素,經協調,綜合平衡各方面因素,根據多數意見,將配偶陪產假規定為10天。”同時,上海衛計委還表示,陪產假含雙休日,但遇國定節假日則順延。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加上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支付生育生活津貼所需的資金將有較大幅度增長。對此,鄔驚雷表示,擬保持資金渠道不變,即仍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如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缺口,將由市級財政按規定程序進行彌補。
鄔驚雷透露,根據上海衛計部門的測算,目前上海常住人口中,男女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目前已生育一孩子的育齡夫婦約為77.6萬對。預計接下來五年,上海的常住人口出生數將出現一個拋物線形的小高峰, 預計2017年將達到高峰27.6萬,隨后將逐漸回落,到2020年將下降到23.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