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保監會、財政部會同相關單位按照民生優先原則,選擇地震災害為主要災因,以住宅這一城鄉居民最重要的財產為保障對象,擬先行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在《地震巨災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前開展實踐探索。為保證制度順利實施,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實施原則
(一)基本思路。
統籌考慮現實需要和長遠規劃,以地震巨災保險為突破口,開發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產品,成立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以下簡稱住宅地震共同體),在全國范圍內推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盡早惠及民生。
(二)實施原則。
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保障民生”的原則。
1.政府推動。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為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穩定運行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法律環境和政策環境。籌劃頂層設計,制定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框架體系,研究相關立法,制定支持政策。
2.市場運作。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商業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提高全社會地震災害風險管理水平。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專業技術、服務能力和營業網點等方面的優勢,為地震巨災保險提供承保理賠服務,利用保險產品的價格調節作用,通過風險定價和差別費率,引導社會提高建筑物抗震質量,運用國內外再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效分散風險。
3.保障民生。滿足人民群眾地震災害風險保障需求,為受災地區提供經濟補償,加快恢復重建。通過科學設計保險產品,合理厘定保險費率,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保障需求,充分擴大保障覆蓋人群,有效降低保障成本。
二、保障方案
(一)保障對象和責任。
以城鄉居民住宅為保障對象,考慮到我國地理環境的多元化、地區災害和城鄉居民住宅的差異性,運行初期,結合各地區房屋實際情況,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筑質量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以破壞性地震振動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災害為主要保險責任。
(二)保險金額。
運行初期,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情況、平均再建成本、災后補償救助水平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每戶可參考房屋市場價值,根據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考慮到保險業發展水平,運行初期,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以后根據運行情況逐步提高,100萬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補充。家庭擁有多處住房的,以住房地址為依據視為每戶,可投保多戶。
(三)條款費率。
運行初期,以一款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適用于全國的城鄉居民住宅地震保險示范條款為主,可單獨作為主險或作為普通家財險的附加險。按照地區風險高低、建筑結構不同、城鄉差別擬定差異化的保險費率,并適時調整。
(四)賠償處理。
由于各地房屋市場價值與重置價值差異較大,運行初期,從簡化操作、快速推廣的角度出發,產品設計為定值保險。理賠時,以保險金額為準,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國家標準,結合各地已開展的農房保險實際做法進行定損,并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破壞等級在Ⅰ-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確定損失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計算賠償。
三、運行模式
采取“整合承保能力、準備金逐年滾存、損失合理分層”的運行模式。
(一)運行機制。
選擇償付能力充足、服務網點完善的保險公司作為地震巨災保險經營主體,提供地震巨災保險銷售、承保及理賠等服務。保險公司通過銷售地震巨災保險產品,將保費集中,建立應對地震災害的損失分層方案,分級負擔地震風險。計提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作為應對嚴重地震災害的資金儲備。
(二)損失分層。
將地震造成的城鄉居民住宅損失,按照“風險共擔、分級負擔”的原則分擔。損失分層方案設定總體限額,由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財政支持等構成分擔主體。投保人是地震巨災保險產品的購買者,以自留的方式承擔小額度的第一層損失。經營地震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地震巨災保險自留保費所對應的第二層損失。參與地震巨災保險再保險經營的再保險公司,承擔地震巨災保險分入保費對應的第三層損失。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按照相關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提取,以專項準備金余額為限,承擔第四層損失。當發生重大地震災害,損失超過前四層分擔額度的情況下,由財政提供支持或通過巨災債券等緊急資金安排承擔第五層損失。在第五層財政支持和其他緊急資金安排無法全部到位的情況下,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啟動賠付比例回調機制,以前四層分擔額度及已到位的財政支持和緊急資金總和為限,對地震巨災保險合同實行比例賠付。
運行初期,以“總額控制、限額管理”為主要思路,一方面,將全國范圍內可能遭遇的一次地震損失控制在一定額度內,確保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專項準備金可以逐層承擔,另一方面,對地震高風險地區實行保險銷售限額管理,避免遭遇特大地震災害時,地震巨災保險賠款超過以上各層可籌集到的資金總和。
(三)運行保障。
1.住宅地震共同體。2015年4月,45家財產保險公司根據“自愿參與、風險共擔”的原則發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體。住宅地震共同體可以整合保險行業承保能力,搭建住宅地震共同體業務平臺,開發標準化地震巨災保險產品,建立統一的承保理賠服務標準,共同應對地震災害,集中積累和管理災害信息等。
2.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是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為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應對重大災害專門提取的專項準備金,行使跨期分散風險等職能。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按照保費收入一定比例計提,單獨立賬、逐年滾存,并由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的提取、積累和使用,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四、實施步驟
結合當前實際,擬分步驟、分階段實施,以《條例》出臺為分界點,分為兩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
《條例》出臺前,面向城鄉居民銷售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承擔保險責任,提供理賠服務。同時,研究建立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制度,允許保險公司提取專項準備金,實現跨年積累,并委托專門管理機構(如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專戶管理。總結評估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運行情況,測算次年保費規模,進一步完善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產品、服務和運行等。
這一階段,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農房保險等擴大地震風險保障覆蓋面,與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實現有效銜接。同時,研究推出適用現有農房保險、地方巨災保險試點的地震巨災保險產品,將以上業務逐步納入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二)第二階段。
《條例》出臺后,完善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運行模式和組織架構。測算歷史運營數據,優化損失分層方案,提高保障能力,在《條例》的指引下,不斷完善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運行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地震巨災保險立法進程。
對巨災保險制度進行立法保障是世界各國確保巨災保險制度各項措施落實的關鍵。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實施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需加快出臺《條例》,為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制度實施領導小組。
推進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需要多部門合作,為加強溝通協調、統籌管理,由保監會、財政部牽頭相關部門設立制度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具體負責推進制度落地實施。建立部門協調合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與配合,促進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有效銜接、保險服務與社會治理相互融合、商業機制與政府管理密切結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地震等災害數據共享,提升風險甄別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
(三)制定專項準備金管理辦法。
運行初期,由財政部門出臺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管理辦法,實現準備金跨期積累、跨區統籌。暫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專門賬戶代為管理。
(四)鼓勵給予財政稅收政策支持。
為提高民眾購買產品的積極性,擴大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覆蓋面,實現分散風險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鼓勵地方財政對民眾購買城鄉居民地震巨災保險產品給予保費補貼,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地震巨災保險給予稅收優惠。
(五)通過資源整合提高防災減災水平。
鼓勵風險集中的地方政府出臺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配套支持政策,積極探索各類提高地震巨災保險覆蓋面的有效模式,逐步擴大覆蓋面。鼓勵保險公司將自有服務體系與政府災害救助體系有效銜接,借助政府相關體系資源提升保險行業查勘定損效率。建立巨災保險數據庫,提高建筑物和基礎設施設防標準,強化事前風險預防和事中風險控制,進一步完善國家綜合防災減災體系。同時,加強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全社會利用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的意識,增強全社會的風險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