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關于印發自治區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新政發〔2014〕7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1月5日
自治區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在認真總結2009年以來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區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實際出發,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自治區制定實施辦法,縣(市、區)制定實施方案,對參保城鄉居民實行屬地化管理。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進一步健全服務網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城鄉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15年,自治區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參保人可根據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按年度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逐年繳費,多繳多得。自治區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包括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及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擔。對財政困難地區,按自治區現行財政體制給予補助。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所需資金自行負擔。對選擇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鼓勵,按照每提高一個檔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5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地縣財政負擔。補繳或間斷繳費期間不享受政府補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縣(市、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由中央財政補助55元,自治區各級財政補助45元,所需資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分別負擔,對財政困難地區,按自治區現行財政體制給予補助。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地縣財政負擔。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月增發不低于2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地縣財政負擔。自治區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建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喪葬補助金制度。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400元,補助金由地縣財政負擔。冒領養老金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喪葬補助金領取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參保人在服刑期間,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予辦理。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對其停止發放養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金待遇,停發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愛國宗教人士、農村“四老”人員、領取《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人員,按自治區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貼或獎勵扶助金的,凡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本實施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并繼續享受本人原來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其中,對領取《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人員,應提高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所需資金由地縣財政負擔。各地在審批或復核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資格時,按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保險待遇,在2015年底前暫不計入家庭收入。對在任的村干部,縣(市、區)應適當提高繳費補貼標準,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負擔。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在此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自治區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各地州市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形式,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健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配備工作人員,村(社區)設立協理員,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當地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實有困難的地區,自治區和各地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自治區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地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地要根據本實施辦法,指導所屬縣(市、區)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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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基金”)監管,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穩健運行,切實維護和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現就全面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項檢查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
突出問題導向,通過專項檢查,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建設、政策落實、內控制度、基金收支管理、經辦服務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進行全面排查,找出影響基金安全的隱患和問題;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重點查處和糾正違規支付、截留、擠占、挪用、貪污、騙取城鄉居保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經辦業務規程,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
二、檢查對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站(所),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待遇享受人員及參保人員等。
三、檢查內容
全面檢查2011-2015年城鄉居保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及監督情況。包括制度建設、參保繳費、基金管理、支付發放和經辦服務等內容。
(一)制度建設情況。經辦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對照《新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檢查業務流程是否完善和細化;是否制定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建立有效的城鄉居保內控制度并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