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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及繳費領取標準【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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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業務經辦操作程序,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蘇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嘎查村(居)委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在社保機構的指導下,辦理相關業務。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基金管理、統計管理、檔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稽核內控、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第三條自治區社保局負責指導全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服務工作;依據國家規定參與制定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內控和稽核制度;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基金會計核算辦法;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補貼資金的結算和劃撥;指導全區城鄉居民養老金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審核、匯總、上報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級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和數據應用分析工作;組織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檢查指導、監督考核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盟市級社保機構負責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落實財政補貼資金到位情況,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報送本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組織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檢查指導、監督考核旗縣(市、區)級(以下簡稱旗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旗縣級社保機構負責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編制報送本級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轉移接續、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內控管理、檔案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以及咨詢、查詢、公示和舉報受理,并對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盟市級直接經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鄉鎮事務所負責參保資源調查和管理,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保險關系轉移資格進行初審和有關信息的錄入工作;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協辦員具體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與變更、待遇領取、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和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鄉鎮事務所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核對、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原則上在一個基金管理層級單獨設立一個財政專戶、一個收入戶(由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的地區)、一個支出戶,單獨記賬,獨立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工作方式,采取網上服務大廳、內蒙古12333手機客戶端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對行動不便的參保人員,社保機構應會同鄉鎮事務所、村(居)委會為其提供上門服務。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六條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自愿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事務所、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工作人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并留指紋確認。

第七條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由協辦員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于當月15日前一并上報鄉鎮事務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到鄉鎮事務所或旗縣級社保機構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并于當月20日前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一并上報旗縣級社保機構。

第九條旗縣級社保機構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復核(可與公安、民政、計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部門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已辦理參保登記的人員,可由社會保險經辦人員代為申領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或參保人登錄社?ü芾矸⻊站W自主申領。暫不具備使用社保卡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使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折或銀行卡(以下簡稱“銀行存折(卡)”),用于繳納保險費或領取待遇。

第十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繳費檔次、銀行賬號、特殊參保群體類型、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身份證及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2,以下簡稱《變更表》)。

協辦員于當月15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事務所。參保人員也可到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變更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在《變更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于每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旗縣級社保機構。

旗縣級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將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有關材料歸檔備案。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等關鍵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人員,須同步換發社?。

第三章保險費收繳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由自治區政府確定的征收機構或社保經辦機構委托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收機構)進行征收,實行預存代扣制,代收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申報繳費。

使用社保卡(或銀行存折(卡))繳費的人員應于繳費核定當月20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或銀行存折(卡)),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金額,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按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扣繳;當年已經完成繳費后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扣繳時生效。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但須在到齡月份前完成繳費。

第十二條旗縣級社保機構每月20日前生成應收核定計劃,將繳費核定信息及當月新增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與代收機構共享。

代收機構根據旗縣級社保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按日匯總已繳費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將養老保險費轉入收入戶,并將扣款信息和到賬憑證等反饋旗縣社保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實現代收機構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對接,實時傳輸扣款信息。

旗縣級社保機構應根據代收機構反饋的扣款信息和資金到賬憑證,核對繳費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旗縣級社保機構將繳費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收入匯總表》(附件3),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同時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個人繳費資金到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旗縣級社保機構應及時提示鄉鎮事務所將未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反饋給協辦員,及時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有條件的地區可使用自治區統一的與代收機構共同開發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程序接口開展本地區的社保費征繳工作。

第十三條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于當月15日前向鄉鎮事務所提交《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申報表》(附件4,以下簡稱《補助/資助表》)。

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補助/資助表》錄入信息系統,并于當月20日前將《補助/資助表》上報旗縣級社保機構。

旗縣級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打印《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繳費通知單》(附件5),通過鄉鎮事務所發放給村(社區)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旗縣級社保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代收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旗縣級社保機構。

旗縣級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資助)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對信息進行確認,將補助(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旗縣級社保機構應按月打印《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匯總表》(附件6),并與代收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補助(資助)資金到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第十四條旗縣級社保機構每年年底前應通過信息系統生成下一年度到達待遇領取年齡人員名單。鄉鎮事務所和協辦員應提前通知需要補繳的人員辦理補繳手續。

自新農保、城居保制度實施之日起,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照規定逐年繳費,并可補繳至滿15年,補繳部分享受政府補貼,對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規定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對于沒有按規定逐年繳費的,可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部分,但不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所在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內蒙古補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7,以下簡稱《補繳表》)。由協辦員在每月15日前將《補繳表》上報鄉鎮事務所,補繳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存入社保卡或銀行存折(卡)。

鄉鎮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有關材料上報旗縣級社保機構。

旗縣級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在當月20日前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并與代收機構實現信息共享。

代收機構根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旗縣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第十二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打印《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件8)。

第十五條對于已具備通過網上服務大廳、“內蒙古12333”手機客戶端、智能pos終端等方式繳納社保費的地區,引導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并進行在線繳費。

對于暫不具備使用社保卡及銀行存折(卡)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可暫由旗縣級社保機構、鄉鎮事務所會同代收機構進行收費,并為參保人員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采用人工收取保費方式的地區,鄉鎮事務所和協辦員應按當地規定時限將保費存入收入戶。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旗縣級社保機構負責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補助、資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補助資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助以及對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代繳的保費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旗縣級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和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未按時到賬產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補足。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目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準不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

第十九條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對上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時,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即時計息結轉,以后每年按規定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支付養老金后的余額部分進行計息結轉。辦理跨統籌區、跨年度轉移手續的參保人員,轉出地社保機構在關系轉出當年不計息結轉;轉入地社保機構從關系轉入當年起計息。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可到旗縣級社保機構、鄉鎮事務所打印《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件9,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表》),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內容告知本人。參保人員可以通過“內蒙古12333”手機客戶端、網上服務大廳、自助服務一體機、智能pos終端自助查詢個人賬戶記賬明細,也可以撥打內蒙古12333客戶服務熱線或者通過綜合柜員制服務窗口查詢。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各級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由旗縣級社保機構及時處理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保留處理前的記錄,旗縣級社保機構應通過鄉鎮事務所、協辦員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第三十一條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鄉鎮事務所通過信息系統,對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按月生成《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附件10)交協辦員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協辦員負責核實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鄉鎮事務所。

第二十六條旗縣級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按有關規定進行疑似重復領取待遇數據比對,確認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等養老保障待遇后,確定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計算養老金領取額,生成《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件11)。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旗縣社保機構應通過鄉鎮事務所和協辦員告知其原因。

旗縣級社保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根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編制《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件12)。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旗縣級社保機構應根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通過信息系統按月生成《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附件13),送旗縣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旗縣財政部門于每月1日前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劃轉到支出戶,旗縣社保機構應在養老金發放前3個工作日內將發放資金從支出戶劃撥至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發機構),并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代發機構。代發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社保卡金融賬戶,同時向旗縣級社保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并于3個工作日內,向旗縣級社保機構反饋回盤文件(資金支付情況明細)。每月月末前,旗縣級社保機構核對無誤后,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并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旗縣社保機構應按月打印《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并與代發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執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第二十七條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鄉鎮事務所應按照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通知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按照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于次月按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請。旗縣級社保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修改信息系統記錄,信息系統須保留處理前記錄。

第二十九條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協辦員應于每月初將上月死亡人員名單通過事務所上報至旗縣社保機構。旗縣社保機構對死亡人員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后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居)委會和鄉鎮事務所向旗縣級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辦理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補助金(僅限于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區)等支付手續。

第三十條旗縣級社保機構應按年度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享受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發放養老金,待其補辦認證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協辦員應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件14,以下簡稱《注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院出具的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的,應攜帶本人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出國(境)定居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第三十五條協辦員應按規定時限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事務所。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上述材料上報旗縣社保機構。

旗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建立喪葬補助制度的地區,對符合喪葬補助領取條件的,應同時計算喪葬補助金額),按照本規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及喪葬補助金)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在《注銷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七章關系轉移接續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自治區(省)、盟(市地)、旗縣轉移的,轉出地旗縣級社保機構應將其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在統籌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件15,以下簡稱《轉入表》)。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在當月20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事務所。轉入地鄉鎮事務所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在當月25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旗縣級社保機構。轉入地旗縣級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旗縣級社保機構寄送《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件18,以下簡稱《接收函》)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轉出地旗縣級社保機構接到《接收函》和相關材料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打印《內蒙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附件16,以下簡稱《審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于次月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旗縣級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將《審批表》寄送轉入地旗縣級社保機構,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九條轉入地旗縣級社保機構收到《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進行實收處理、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并通過鄉鎮事務所或村(居)委會告知轉入人員。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當年保費。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由戶籍遷入地社保機構協助完成。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的通知》(內財社[2011]774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會[2011]3號)的規定,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社保機構應內設財務管理部門和相應專業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

第四十三條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全區使用統一財務軟件進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旗縣(市、區)管理,隨著統籌層次的提高,逐步實行自治區級管理。

第四十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留存1至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十五條每年四季度,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基金管理層級編制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該預算草案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報送每季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分析報告。

旗縣社保機構編制及調整基金預算的情況,應及時報上級社保機構。

第四十六條財政補貼資金的結算和申請。每年年初,旗縣級社保機構應根據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際參保人數和60周歲以上參保人數、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等情況,據實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結算申報表》,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至盟市級社保機構,經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后,由盟市級社保機構上報至自治區社保局,自治區社保局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提出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并申請補足本年度補助資金。自治區財政廳據實結算上年度自治區(含中央)財政應補助資金。

旗縣人社局應協調旗縣財政部門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相關單據提交社保機構記賬。社保機構應按月與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對賬,確保補助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下撥。

第四十七條年度終了后,社保機構應按基金管理層級進行基金決算。社保機構應根據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決算報告,并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章統計管理

第四十八條各級社保機構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人員職責,開展常規統計和專項統計調查等工作,按規定上報統計信息,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四十九條各級社保機構、鄉鎮事務所要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五十條各級社保機構和鄉鎮事務所應定期整理各類業務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

第五十一條各級統計工作人員應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數據定期和專項分析工作,形成運行分析報告,用于經辦管理服務的評估與決策。

第十章檔案管理

第五十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是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和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加強新農保業務檔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45號)進行科學分類,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村(居)委會負責收集、鄉鎮(街道)負責整理,旗縣級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審核和保管。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保存”的管理機制,確保業務檔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五十三條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納入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與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同考評同驗收。

第十一章稽核與內控

第五十四條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試行)》(內社險發[2012]50號)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五十五條上級社保機構要對下級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考評。

第五十六條各級社保機構應重點稽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財政補助資金到位、重復享受待遇情況,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業務、財務分離,經辦、復核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瞬块T應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十二章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

第五十八條各級社保機構和鄉鎮事務所要積極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對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將咨詢人姓名、咨詢內容及咨詢人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在案,并盡快予以答復。

第五十九條各級社保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社保機構每年應會同鄉鎮事務所和村(居)委會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旗縣級社保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參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人社廳發[2014]25號)執行;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待有關政策辦法出臺后再做具體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規程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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