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手續
由申請人在擬入戶地公安派出所直接提出申請,各派出所接到有關申請后,需詳細核對證明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一般當場辦理;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對弄虛作假的,不予申請并沒收申請材料。
戶口遷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一套,復印件要求用A4紙豎向復印。
1、夫妻分居類:申請人及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類:申請人及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不需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及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屬收養子女的則提供收養登記證)。
3、老人投靠子女類:申請人及該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及該子女房產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由老人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出具,該子女房產證上只登記配偶名字的予以認可,但需額外提供結婚證。
4、房產變更移居類: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產證;申請人是業主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同時還需提供有關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申請人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房產證指市政府、原寶安縣政府國房局(原國土局)、寶安區、龍崗區政府簽發的正規住宅類房產證,“紅本”、“綠本”均可,其中當事人的產權比例不得低于33%(含);房產證抵押在銀行的,可以購房合同及銀行蓋章的房產證復印件替代。
5、集體整戶移居類:集體戶戶口簿原件,注冊登記地址已經變更過的注冊登記證書。
深圳市內戶口遷移所需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有關法規,我市未跨特區線的市內移居規定有
一、未跨特區線的市內移居
(一)因結婚、離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戶、購房遷居三類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請。
(二)對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關系的其他親屬、朋友以“實際居住共同生活”為由提出的遷入他人家庭戶的市內移居申請,必須在入住滿1個月后方可提出書面申請。
(三)實際居住條件消失后(即房產被拆遷、查封、扣押、收回、轉讓或搬離的等情形),原戶口辦理戶口移居申請。
(四)集體戶戶內成員因單位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市內移居。
(五)集體戶因單位注冊登記備案地址變更的應當整戶移居。
(六)在本市范圍內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需要遷移戶口的。
(七)移入時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產內,要求在該址落戶的,而該址內已落有他人戶口的(指房產轉讓等情形),應當給予辦理。
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依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結婚證或離婚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子女的出生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房產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