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夫妻隨遷入戶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1、被投靠人戶口遷入時間及夫妻結婚登記時間均滿周三年,被投靠人屬“雙高”(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國內博士、國外碩士以上高學歷)人才的不受分居時間限制;
2、申請人不屬于在職干部、職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4、申請人有法定撫養責任的未成子女須一并申請;
5、以下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人一并申請的:
①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高中以下教育階段在校就讀成年子女;
②一級或二級病殘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無配偶成年子女;
③本省生源(戶口仍隨本省戶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讀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齡及在讀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請人已辦理深圳市居住證;
(7)申請人、隨遷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申請材料
基礎性材料
①申請人、隨遷子女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16歲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證材料);
②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③結婚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如申請人夫妻一方或雙方屬再婚的,還需提供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因喪偶再婚的,還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需補充提供與前配偶的結婚證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④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⑤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隨戶業務用途的《計劃生育證明》;
⑥申請人的深圳市居住證或居住證(業務)受理回執(復印件1份,驗原件),“雙高”人員配偶免提供;
特殊性材料
①被投靠人遷入本市不滿兩周年的,需提供加蓋存檔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遷入本市《招調通知書》(《入戶介紹信》或《入戶申請表》)、《計劃生育證明》,遷入時未生育的免提供),復印件各1份;
②隨遷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高中以下教育階段在校就讀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加蓋學;驅W籍管理部門公章的《學籍登記表》復印件1份,注明校辦電話和聯系人姓名,如果學校名稱中有“職業”、“技術”等字樣,須明確注明“該生屬于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在讀”字樣;
③隨遷戶口與申請人同戶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讀成年子女的,需提供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蓋章的廣東省招生辦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1份、學校出具的《在校證明》及《未婚未育證明》;
④隨遷病殘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縣級以上殘聯簽發的一、二級《殘疾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或本市殘聯簽發的殘疾等級鑒定證明;原籍婚姻登記機關為達到法定婚齡的隨遷子女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原籍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無子女(含收養子女)證明;
⑤隨遷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收養登記證》、《收養登記申請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和《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表》(蓋留存單位公章的復印件1份)。收養子女屬生父母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或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還需提供收養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收養子女屬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童)或私自抱養棄嬰(童)的,還需提供棄嬰(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蓋福利機構公章復印件1份),內容包括棄嬰來源(《撿拾棄嬰 (童)情況證明》和《撿拾棄嬰(童)報案證明》)、棄嬰公告、入院審批手續等。
⑥隨遷子女屬國外出生的,還需提供有翻譯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書中文翻譯件;
⑦隨遷子女屬生父母未登記為合法夫妻關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請人(被投靠人)需填寫《非婚生育子女情況聲明》;
⑧隨遷子女撫養權發生變更的,需提供撫養權變更公證書或法院撫養權變更判決(調解)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⑨被投靠人屬“雙高”人才的,需提供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簽發或本市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副高以上職稱證書,或本市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高學歷證明。
材料要求
1、身份證。身份證正反面豎向復印在一張A4紙上,提供一份的復印件。
2、結婚證。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復印件(A4紙),復印雙方身份信息頁,須復印婚姻登記員簽章頁、蓋有登記機關專用鋼印章的當事人信息頁和證號鋼印頁。
3、離婚證。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復印件(A4紙),復印雙方身份信息頁,須復印婚姻登記員簽章頁、蓋有登記機關專用鋼印章的當事人信息頁和證號鋼印頁。
4、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原件,按實際份數提供復印件(A4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