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父母隨遷入戶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1)申請人身邊無子女(如申請人有多子女,根據其子女戶籍地的情況,按“就近不就遠、就小不就大”的戶口遷移原則處理);
(2)申請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夫妻雙方須一并提出申請(離異或喪偶除外);
(3)申請人已辦理深圳市居住證;
(4)被投靠人屬本市家庭戶成員;
(5)申請人、隨遷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申請材料
基礎性材料
①申請人及隨遷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②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③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④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深圳市居住證或居住證(業務)受理回執(復印件1份,驗原件);
特殊性材料
①申請人離異,與前配偶一并或單獨提出申請,均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②申請人再婚,現配偶一并申請投靠繼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場簽署同意贍養繼父母的書面聲明或公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③申請人喪偶,戶口簿“婚姻狀況”欄未登記“喪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及原結婚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夫妻關系的相關材料;
④申請人配偶系外國籍公民,港、澳、臺、僑人員,提供配偶在國(境)外的身份居留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⑤被投靠人屬本市家庭戶掛靠成員的,還需提供《戶主關于新增戶內成員的聲明》或附該聲明的《公證書》。
材料要求
1、身份證。身份證正反面豎向復印在一張A4紙上,提供一份的復印件。
2、結婚證。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復印件(A4紙),復印雙方身份信息頁,須復印婚姻登記員簽章頁、蓋有登記機關專用鋼印章的當事人信息頁和證號鋼印頁。
3、離婚證。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復印件(A4紙),復印雙方身份信息頁,須復印婚姻登記員簽章頁、蓋有登記機關專用鋼印章的當事人信息頁和證號鋼印頁。
4、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原件,按實際份數提供復印件(A4紙)。
5、戶口薄。如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戶口本的,同時提供父、母、子女的戶口薄;一戶戶口薄有兩本以上的應同時提供;家庭戶復印戶口本扉頁,全部戶口登記頁。集體戶口薄應復印戶口薄扉頁及提供夫妻、子女戶口登記頁。提供一份復印件(A4紙)
辦理地點選擇
(1)戶籍地屬福田、羅湖、南山、鹽田的,向分局人口科戶政窗口申請;
(2)戶籍地屬寶安、龍崗、龍華的,向戶籍地派出所申請;
(3)戶籍屬光明、坪山、大鵬的,向分局治安大隊戶政窗口(中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