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登記
(一)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 出生登記。
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入戶登記,隨父或隨母自愿,戶口登記機關查驗計劃生育手續,對無計劃生育手續或者違法生育的,應當在辦理完戶口登記后,及時告之當地計 生部門。
2、 死亡登記。
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續辦理戶口注銷。
3、 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由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變更或更正戶口項目理由的證明。
4、 分戶和并戶。
憑本人申請和相關證明辦理。
5、 區、縣(自治縣)內及主城區內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戶、購房、換房等)。
憑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和房屋產權證明、《戶口簿》辦理。
6、 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和回國(境)恢復戶口。
憑出國定居手續注銷戶口和回國定居手續恢復戶口。
7、 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憑入伍通知書和復退、轉業安置手續辦理。
8、 被注銷了戶口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憑相關法律文書、決定或釋放手續辦理。
9、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憑錄取通知書或轉學、退學證明、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準,遷入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后的戶口遷移。
憑《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
11、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二)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
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轉非)落戶;
4、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6、其他依照規定需要上報區、縣(自治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三)辦理第二條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1、由派出所審批決定的戶口事項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2、需上報區、縣(自治縣)公安局審批的戶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區、縣(自治縣)公安局。
3、區縣(自治縣)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主城區在15個工作日、其他區、縣(自治縣)在2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需上報市公安局審批的戶口事項,市公安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三峽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入戶
凡申請遷入三峽工程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入戶,只允許遷入以下六類人員:
1. 出生;
2. 婚嫁;
3. 工作調動;
4. 軍人轉業、退伍;
5.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分配;
6.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投靠直系親屬。
申報手續:申請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后,由派出所報經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