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核審批條件
錄用公務員或招收職工,以及經地方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和中央、省級直屬機關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一)遷入地市、縣公安戶政部門簽發《準遷證》時:
(1)縣以上組織、認識、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動或招收文件;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遷移證》時:
1、縣以上組織、認識、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動或招收文件;
2、《準遷證》;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遷入地公安部派出所辦理入戶時:
1、《準遷證》;
2、《遷移證》;
3、《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手續
1、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批簽發《準遷證》。
2、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有關部門批件及證明材料當場辦理《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有關批件及證明材料當場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