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條件
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在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廣東省定居,并申請加入中國籍或辦理內地戶籍。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
2.屬外國人、外籍華人、無國籍人入籍,需《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屬華僑的,需《華僑回國定居證》;屬臺灣居民的,需《臺灣居民定居證》;
3.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辦理戶口通知書》或《批準定居通知書》;
三、辦理步驟
1、港澳同胞在廣東省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審核。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市公安局的批準證明辦理入戶,收繳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2、華僑在廣東省定居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省公安廳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辦理入戶。其護照和身份證件由持證人保存。
3、臺灣同胞在廣東省定居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省公安廳簽發的《臺灣居民定居證》辦理入戶。其臺灣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
4、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無國籍人)在廣東省定居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公安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辦理入戶。其外國護照和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