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戶對象及條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可以在其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性質,均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性質確定。
對歷年來出生、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未人戶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隨父或隨母人戶的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證明(1996年1月1 日后出生小孩應當具備《出生醫學證明》)、街道(村)證明、知情人證明、民警調查材料等,申報人戶。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性質,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性質確定。
(2)對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隨父人戶的16周歲以下(在校生不超過19周歲)的子女,可以隨父人戶(但城鎮居民戶口不得轉為農村居民戶口),學齡前兒童優先予以解決。
2、入戶手續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必須由申請人填寫《新生嬰兒隨父(或監護人)登記常住戶口申請表》,同時隨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其父的住房證明等有關證件、證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公安派出所審查核實后,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查驗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續或相關調查處理材料,對無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續或調查處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辦理人戶登記后應及時通報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
(2)申請未成年子女隨父人戶的,必 須由其父提出書面申請,提供住房證明,《結婚證》、子女及配偶的常住戶口簿、居 民身份證及屬在校生的學籍證明等有關材料,由人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經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準,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等辦理遷移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