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與相適應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推動我市城市化建設,實現富民強市戰略目標,根據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2]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市城鄉居民實行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二、全面建立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取消“農轉非”制度,廢止非農業人口遷入許可證,實行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
(一)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是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合法固定住所是指:1、購買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房或結算金額在 20萬元以上的非住宅商品房;2、自建的具有合法有效房屋產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住房;3、租賃滿兩年具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住房。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是指:1、被當地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正式錄聘用,具有正式錄聘用手續的人員;2、被各類企業聘用,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時間滿兩年的人員。
凡是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戶口準入條件之一的,經公安機關審核批準,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在購買、自建房屋或租賃房屋所在地辦理入戶手續。僅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暫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根據具體情況,可將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戶口落戶在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單位集體戶口或其親友家中。
(二)實行有利于吸引資金的城市戶口遷移政策。凡年度累計繳稅,國有、集體企業超過10萬元,私營企業超過3萬元,個體工商戶超過5000元,可為其在淮有固定住所的投資人或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辦理1戶市區戶口(限父母、夫妻和未婚子女)。外商以及港、澳、臺商在市區投資額達5萬美元以上的,可為其在市區有固定住所的大陸親屬辦理1戶市區戶口(限父母、夫妻和未婚子女)。
(三)鼓勵智力移民,進一步放寬引進人才遷入城市的條件。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含國家承認的同等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申請遷入城市并已辦理人事代理的,可以先落戶后就業,在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或其親友家落戶。
(四)取消對申請遷入城市投靠親屬的條件限制。屬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齡、婚齡限制;屬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年齡放寬到年滿50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齡限制。
縣城鎮及其以下地區,依據省規定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的范圍進行戶口準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條件。
三、改革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具體戶口遷移辦法如下:
(一)凡考取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學生,入學時根據本人自愿,可以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由學校統一造冊,憑錄取新生名冊和新生錄取通知書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不發暫住證。
(二)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就業協議書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非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注銷暫住登記。工作單位在外省、市的,按非農業戶口性質遷出。
(三)凡考取我市大中專院(含技校),本人自愿將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的本省籍學生,考取省外大中專院校的本市學生,以及考取我市大中專(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學生,入學時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將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按原辦法管理。
四、簡化戶口審批手續,縮短辦理時限。對戶口需要審批的事項,全部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批,市級公安機關加強對各類戶口審批辦理情況的監督管理和檢查指導。進一步縮短戶口辦理工作時限,在申報戶口材料齊備的情況下,實行即時辦理制度。積極推行網上戶口審批、網上戶口遷移,方便和服務群眾。
五、其它相關說明
(一)有關農民進入城市和城鎮后的土地使用、流轉政策和計劃生育政策等,按原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以上實施意見中取消戶口性質、取消進城人口計劃指標管理、取消遷入城市投靠親屬的條件限制、改革市內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下放戶口審批權限等改革措施,于2003年7月1日前落實到位;對建立城市戶口條件準入制度等改革措施,于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
(三)本實施意見中“城市”范圍指淮安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確定的清河區、清浦區柴米河以北地區、市經濟開發區、淮陰區王營鎮、楚州區淮城鎮和河下鎮所屬的各居委會,上述地段中非居委會建制的暫不納入城市范圍。
(四)本實施意見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