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6號)、《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決定》(桂發1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區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35號)精神,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城鎮化建設進程,加快來賓的發展,特制定來賓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行辦法。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范圍是來賓市城區和所轄的縣、市人民政府駐地及其它小城鎮,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試行三年。
二、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通過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以公民按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戶口遷移基本條件,與完善和建設政治文明的需要相適應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戶籍管理工作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積極穩妥的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適應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有利于引導農村人口平穩有序轉移,加快我市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二)以人為本的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有利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權,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三)綜合協調的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做到戶籍管理制度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以及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相互協調、互相促進。
(四)因地制宜的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充分考慮城鎮的發展條件、特點、當前的規模,既要促進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也要帶動農村經濟發展,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共同進步。
三、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取消城鄉分割的按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登記常住戶口的辦法,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統稱“居民戶口”。
(一)以居民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
1、對在城市或城鎮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具有產權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二手房、房改房和自建房)的公民,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在產權住房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2、被我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并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一年以上,具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的人員,并在城區有常住戶口親戚投靠的,其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在經常居住地落戶。
(二)進一步放寬科技人才的戶口遷移政策。
凡已在我市就業的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專業職稱及以上的人員,有意向到我市就業的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專業職稱及以上的人員,擁有自主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的人員,其本人及與隨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在經常居住地落戶。
已在城市落戶的專科及以上學歷或高級科技人員到貧困地區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戶口。
(三)實行外來投資者可在其投資地落戶政策。
1、在本市經商一年以上的人員,憑營業執照在投資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2、外來投資者到我市投資興辦私營企業、集體企業,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達到如下規模的,其投資者、業主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所聘用一年以上的技術、生產、管理人員可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1)固定資產投資10萬元,經營1年以上;
(2)年納稅2萬元以上;
(3)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
(4)年出口創匯10萬美元以上;
(5)被確定為高新技術產業且年納稅額為1萬元;
(6)連續2年以上,穩定接收城鎮待業人員和下崗職工3人。
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城鎮投資、興辦企業,達到如上規模的,其在國內親屬(指其在內陸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四)改革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
考取自治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在校期間由學校統一造冊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不辦理暫住證。畢業落實就業單位后,憑《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戶口遷至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考取自治區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的學生或外省來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入學時的戶口遷移仍按原規定辦理。
(五)解決無戶口人員的落戶和空掛戶問題。
對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的公民,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應準予在經常居住地落戶;不符合政策的,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予恢復戶口。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并注明補發情況。對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無戶口公民生育的子女,均允許其隨父親或母親登記常住戶口,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后予以落戶。公民長期外出、農村婦女出嫁戶口被注銷的,本人申請經公安機關核實后,原戶口登記機關應予恢復戶口。對其他無戶口人員,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應準予落戶。
對掛靠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勞動力市場、大學生就業服務中心的集體戶口要進行清理,符合遷入現居住地或工作地的,應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高校畢業生畢業后繼續保留在原就讀高校的戶口進行清理,凡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要通知其將戶口遷到現居住地。
(六)加強門(樓)牌編制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負責門(樓)牌編制管理工作。對門(樓)牌嚴重銹蝕、損壞和字跡不清或街路巷、居民住宅新建、改建,其標準地名已經由政府命名、改名或沿用原名的,公安機關要及時編釘新門(樓)牌。對新建、改建的街路巷因未命名而影響居民登記落戶的,當地政府要及時命名。住址不詳無門牌號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四、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要求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是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強我區縣域經濟發展,實現富民興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關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對促進我市人口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領導。要加強檢查和監督,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認真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主動與發展改革、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人事、勞動保障、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溝通協商,認真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要按照辦理戶口的具體條件,統一行使戶口登記管理權。要建立科學的戶口管理辦事規則和程序,推行警務公開制度,改進管理方式,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各有關部門要加快政策調整,共同推行行政管理工作改革。
發展改革、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人事、勞動保障、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具體要求,按照部門的職能分工,抓緊研究調整有關政策,逐步剝離附加在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上的不合理社會功能,共同努力,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依照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的公民,在接受義務教育、服現役、就業、社會保障、撫恤優待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公民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不得對其實現歧視性政策。各縣(市、區)、各部門均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機收取城市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除證件工本費外,公安機關不得收取或者代收其他任何費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檢查和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各有關部門在開展本部門業務工作中涉及與戶籍管理有關的政策,仍執行原有的法規、規定。
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文件規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級的文件規定為準。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