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府辦公室10月14日對市公安局《關于新莞人在莞連續居住時間界定問題請示》的批復,新莞人在莞連續居住時間的統一界定標準如下:
(一)新莞人在實施居住證制度之前在我市辦理了暫住證且有效期的終止時間在10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的,只要持證人在6月30 日前辦理了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的受理時間為準),其居住時間予以連續計算;逾期辦理則不予連續計算。
(二)暫住證有效期的終止時間在6月1日之后的,有效期滿后1個月內辦理居住證的,居住時間予以連續計算;逾期辦理則不予連續計算。
(三)符合前述條件之一,居住證持證人在實施居住證制度之前在我市連續辦理了暫住證,且后一次暫住證有效期的起始時間和前一次暫住證有效期的終止時間之間間隔不超過3個月的,其居住時間予以連續計算,間隔超過3個月的,其之前的居住時間不予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