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將實施城鄉統一戶口,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對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實行積分落戶制度。
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試行)
一、 全省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1、全省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停止辦理戶口 “農轉非”和 “非轉農”, 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2、現有 《居民戶口簿》不統一更換,居民要求更換的,可予以更換。
3、本省戶籍居民遷移至尚未實施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省份的,在戶口遷移證上注明 “城鎮人口”或者 “鄉村人口”;遷出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可根據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要求,出 具戶籍制度改革前戶口性質的證明材料。
二、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戶限制。
省內居民,可在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城區、建制鎮的社區(以下統稱城鎮社區)落戶。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證并參加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和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在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社區落戶。
(1)省外居民參加本省有關社保是指:落戶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參保情況在海南省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個人基本信息”一欄中“養老賬戶類別”為“一般賬戶”(不是“臨時繳費賬戶”);“個人參保信息”一欄中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狀態”均為“參保繳費”;“個人繳費信息”一欄中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申請落戶之日的上個月均有到賬記錄。
(2)合法穩定住所的規劃用途均應為住宅類,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一)自有產權房屋
證明材料:房屋權屬證書(或不動產權屬證書,下同),或經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及付款發票。其中合法拆遷后的“回遷房”,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回遷證明材料。
(二)租賃房屋(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私有產權房屋)
證明材料:房管部門簽發的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租賃證)。
(三)政府單位管理的公房
證明材料:租賃證或有關政府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四)用人單位的集體宿舍
證明材料:該集體宿舍的房屋權屬證書或租賃證,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租賃證或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五)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
證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證明材料,有關政策規定的親屬(婚姻)關系證明。
二、居民在落戶地點無自有產權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居民也可在其自有產權住房以外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
逐步清理規范各類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引導戶口掛靠在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居民將戶口遷移至其自有產權住房戶口或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盡快實現城鎮社區集體戶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