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全市城鎮化跨越發展,玉林市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玉政規〔2018〕2號)。其中在玉林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玉政規〔2018〕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區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15〕8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推進全市城鎮化跨越發展,結合玉林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適應以人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城鎮落戶的戶籍準入條件,創新戶籍管理工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經濟社會改革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促進有能力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總體要求
根據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的戶籍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調整我市戶口遷移政策,實施差別化戶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鎮化建設,大力推進北部灣經濟區戶籍同城化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力爭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新增85萬人左右,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36%。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本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二)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三)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四)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四、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戶籍準入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城鎮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戶籍制度改革總要求,進一步調整我市戶口遷移政策,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一)玉林市戶籍準入條件。
1.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在本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務工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投靠當地的親屬登記常住戶口,也可以申請掛靠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者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常住戶口。
3.國家法律法規對特定人群落戶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放寬投靠類落戶條件。
本市范圍內的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可隨時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派出所受理核準,手續完備的可當場辦理戶口遷移。
(三)進一步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群體落戶問題。
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的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凡具有初級專業以上職稱或具有中專(含技工、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
(四)明確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范圍。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其他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合法自購房,合法自建房,合法繼承、合法受贈的產權房和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或租住國家直管公房以及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住宅。
五、積極推動人口管理創新
(一)全面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圍取消按農業和非農業性質戶口登記常住戶口的辦法,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統稱居民戶口。依據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鄉標識,將常住戶口登記在城鎮范圍的人員統計為城鎮人口,將常住戶口登記在鄉村范圍的人員統計為農村人口。各縣(市、區)要盡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配合自治區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加快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三)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市(縣)到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證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四)建立和完善社區集體戶的服務和管理制度。根據《自治區公安廳關于設立“社區集體戶”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公(治)通〔2013〕267號)}規定,各縣(市、區)要根據轄區實際狀況和需求設立“社區集體戶”,切實解決部分群眾落戶困難的突出問題。原則上一個社區只設立一戶,以居委會、社區辦公地址或其他適當的地址登記“社區集體戶”,不得使用虛擬地址。各地對設立的“社區集體戶”要確定專人管理,根據不同的落戶條件分類管理。公安機關定期對“社區集體戶”進行清理,一旦發現“社區集體戶”人員因購置房屋、結婚等原因具備戶口遷移條件,應按照其書面承諾,通知其辦理戶口遷移。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戶口遷移的予以凍結,停止辦理其家庭成員入戶和居民身份證補(換)領手續。各職能部門要確保落戶的人員與其他城鎮戶籍人口享有同等權益。
六、建立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配套制度
完善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的配套政策,重點是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計生等保障機制,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加快推進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將城中村居民全部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管理范圍,實現戶口登記上的身份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將原村民委員會依法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原城中村居民納入社區管理,享有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驟地實現市民化。統籌解決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處置問題,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市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四)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市和各縣(市、區)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各縣(市、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及時調整充實戶籍
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和辦公室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及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配套建設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鎮承載能力。市公安局和市發改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級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玉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規劃、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
玉林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加快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玉林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各級各部門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統籌安排進城落戶隨遷子女的就讀和政策性資助工作。
玉林市公安局:負責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指導本市公安機關做好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人口統計等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級各部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的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
玉林市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
玉林市財政局:負責為戶籍制度改革提供財力保障。
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進城落戶后的社會保障實施細則,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玉林市國土資源局、玉林市農業委員會、玉林市林業局:負責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相關的農村土地政策的實施管理。
玉林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制定進城落戶人員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并逐年實施。
玉林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指導我市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工作,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醫保的銜接工作;負責做好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后的計劃生育政策銜接、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以及指導工作。
玉林市統計局:負責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指導有關部門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人口統計制度。
玉林市法制辦公室: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玉林市國家稅務局、玉林市地方稅務局:負責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二)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各縣(市、區)要通過多種渠道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級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保障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做好信息收集、社會輿情掌控工作,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八、本實施意見自公布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2日公布印發的《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玉政辦發〔2005〕185號)、2012年6月5日公布印發的《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玉政發〔2012〕28號)以及2016年4月22日公布印發的《玉林市人民政府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玉政發〔2016〕1號)文件同時廢止。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現行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本意見為準。本實施意見具體由玉林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