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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戶口遷入政策條件規定,浙江省買房落戶政策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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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15〕4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四個全面”戰略為統領,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以“八八戰略”為總綱,緊緊圍繞全面提高新型城鎮化水平,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科學規劃。立足省情,規劃引領,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以人為本、保障權益。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讓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體人民。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因城而異、分類有序的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協調推進。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救助、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

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完善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公共文化、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為全面提高全省新型城鎮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一)全面放開縣(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道)和其他建制鎮(街道)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無生活來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等負責。除明確各部門分別負責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有序放開大中城市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設區市城區,可以參照實行縣(市)的具體落戶標準。其他設區市(除杭州市以外)城區,可以按照有合法穩定住所人員、有合法穩定就業人員、引進人才、投資人員和有突出貢獻人員等類別,分別設定進一步放寬現行的住所條件、就業類型、學歷(職稱、技能)等級、投資規模、居住年限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等具體落戶標準。符合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等負責)

(三)合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杭州市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完善城區的現行落戶政策,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具體政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城區可以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建立積分落戶制度。積分落戶具體辦法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五)實行省內戶口自由遷移。本省籍公民憑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可以在除杭州市城區以外的本省范圍內城鎮地區自由遷移戶口。本縣(市、區)范圍內人員進城鎮落戶的,可以進一步放寬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省公安廳負責)

(六)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安廳等負責)

出臺有利于吸引高層次人才落戶的鼓勵性政策,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省人力社保廳、省教育廳、省委人才辦、省公安廳等負責)

除本人主動申請的以外,本省籍學生考入省內大中專院校不辦理戶口遷移,畢業后戶口按規定直接遷往就業地或實際居住地。(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等負責)

按照政策科學、條件具體、管理嚴密、程序簡便和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的原則,制定全省統一的戶口遷移政策。(省公安廳負責)

三、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停止辦理戶口“農轉非”“非轉農”,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現有居民戶口簿不要求統一更換,不增加群眾負擔;群眾主動申請的,應當予以更換。(省公安廳負責)

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等制度。(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等分別負責)

四、完善居住證制度

嚴格執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制度,準確掌握流動人口基本情況。以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為基本條件,進一步規范居住證申領條件和發放范圍。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積極拓展居住證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證持有人積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健全完善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機制。實施IC卡式居住證,逐步把居住證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務、金融、商業應用等于一體的綜合性卡證。(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等分別負責)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省統計局、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等負責)

深入推進戶籍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探索開展公民親屬關系認定工作,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內容和質量,建立健全各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把計劃生育等政策與戶口登記脫鉤,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問題。依托浙江政務服務網和部門間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加快建設覆蓋全省實有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經信委、省民宗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國稅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負責)

六、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改革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

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深化完善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權到人(戶)、權跟人(戶)走”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體系,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農辦分別負責)

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探索開展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三權”試點。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省農辦、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1.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和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同等享受免學費、助學金等政策,完善接受義務教育后就地參加初升高及高中畢業就地參加高考的升學考試辦法。(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2.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促進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加大職業培訓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加強創業體系建設,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鼓勵自主創業。(省人力社保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3.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婦幼健康、計劃生育等服務,實行“同管理、同服務”。(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4.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間的轉移接續和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推進全民參保計劃,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提高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參保率。(省人力社保廳、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負責)

5.加快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資金保障與服務提供相匹配,無償、低償和有償服務相結合,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為支撐,以社會幫扶為補充,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城鄉統籌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6.進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和城鎮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按照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條件,逐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省建設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等負責)

(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市、縣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按照國家稅收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政均衡力度,保障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人力社保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等負責)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切實強化統籌協調。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廣大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新型城鎮化發展和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新型城鎮化發展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于擔當,按照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組建工作專班,切實做好政策統籌、方案統籌、力量統籌、進度統籌等工作,協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領域配套改革。(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統籌考慮,因地制宜,于2017年6月30日前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對現行與戶籍制度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全面梳理,積極推進相關政策的立、改、廢。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執行;對實施意見具體明確的政策要求,要對照調整、及時完善,抓緊貫徹。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于2017年4月30日前制定教育、就業、救助、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加快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修訂完善,落實經費保障。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區、成員單位工作的跟蹤評估、督查指導。省公安廳和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群眾關注度高。各地、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省委宣傳部、省農辦、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人力社保廳等負責)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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