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欽州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 ||
欽政辦〔2016〕20號 | ||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市直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欽州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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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 ||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區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15〕8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年戶籍制度改革重點工作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辦函〔2015〕51號)要求,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鎮化跨越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積極穩妥地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加快城鎮化建設,按照“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堅持積極穩妥、因地制宜、以人為本、群眾自愿、統籌配套、基本保障的原則,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我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目標任務 (一)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 1.全面放寬我市落戶準入條件。在我市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有合法穩定職業或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 “合法穩定職業”是指被用人單位招聘,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或從事個體經營及其他靈活就業、創業,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經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登記的商品房、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自建房),租賃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私人房屋。 2.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人員的落戶問題。 3.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二)大力推進北部灣經濟區4市戶籍同城化 1.在本市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可為其北部灣經濟區(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4市戶籍的親屬在本市申請親屬投靠戶口。 “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2.在北部灣經濟區(南寧、北海、防城港、欽州)4市范圍內工作、居住及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積計算。對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的就業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在本市就業所在地社區(單位)集體戶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權的親朋住所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直系親屬”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血親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孫子女。直系姻親包括: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還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三)創新人口管理 1.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在現已取消按農業、非農業性質登記常住戶口,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2.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一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二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設區市、縣(市)到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居住并依法申報居住登記的,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 3.建立和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配套制度。完善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的配套制度,重點是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計生等保障機制,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1)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2)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 (3)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4)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5)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 (6)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 (7)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8)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將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9)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10)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11)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12)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市、縣區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 (13)深化稅收監管改革,提供納稅服務。 (14)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市、縣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4.建立和完善社區集體戶的服務和管理制度。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和需求設立“社區集體戶”,切實解決部分群眾落戶困難的突出問題。原則上每個社區只設立1戶,以居委會、社區辦公地址或其他適當的地址登記“社區集體戶”,不得使用虛擬地址。各地對設立的“社區集體戶”要確定專人管理,根據不同的落戶條件分類管理。公安機關定期對“社區集體戶”進行清理,一旦發現“社區集體戶”人員因購置房屋、結婚等原因具備戶口遷移條件,應按照其書面承諾,通知其辦理戶口遷移。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戶口遷移的予以凍結,停止辦理其家庭成員入戶和居民身份證補(換)領手續。各職能部門要確保落戶人員與其他城鎮戶籍人口享有同等權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并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是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及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配套建設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鎮承載能力。市公安局和市發改委、人社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蹤評估、督查指導。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1.市公安局:負責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指導全市公安戶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人口統計等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2.市發改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規劃、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 3.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統籌安排進城落戶隨遷子女的就讀和政策性資助工作。 4.市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指導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 5.市財政局:負責為戶籍制度改革提供財力保障。 6.市人社局:負責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進城落戶后的社會保障實施細則,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7.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負責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相關的農村土地政策的實施管理。 8.市住建委: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制定進城落戶人員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并逐年實施。 9.市衛計委:負責指導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工作,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醫保的銜接工作;負責做好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后的計劃生育政策銜接、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以及指導工作。 10.市統計局:負責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指導相關部門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人口統計制度。 11.市法制辦:負責對制定有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12.市北部灣辦:負責北部灣經濟區戶籍同城化的統籌協調和督查等工作。 13.市國稅局、地稅局:深化稅收監管改革,提供納稅服務。 14.人行欽州市中心支行:負責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相關部門配合提供相關信息數據,加快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并按照各自職責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強宣傳和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會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政策性強、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面大,要按照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措施,嚴防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宣傳部門及相關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圍,同時做好信息收集、社會輿情掌控工作,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五、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戶籍制度改革沒有調整的按原規定辦理,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出臺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