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市政發〔2015〕58號)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5〕2號),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現就我市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城鄉建設和產業協調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2.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3.堅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最大限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
4.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4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在我市主城區、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請登記當地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實際居住的;或在城鎮范圍內租賃房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住房協議,且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辦理了《居住證》的;或居住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并辦理了《居住證》的。
(五)放寬“三投靠”人員戶口遷移條件。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鎮落戶,不受結婚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未婚或離異子女投靠其父母到城鎮落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鎮落戶,不受年齡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六)加快人才引進,放開科技、專業技術等各類人才落戶條件。凡市內引進的具有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各類人才,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辦理當地城鎮常住戶口。
(七)放寬各類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落戶政策。不論應屆、非應屆高校畢業生,已被我市用人單位招錄、聘用簽訂《勞動合同》的,憑相關證件可辦理當地落戶手續。應屆高校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
(八)鼓勵招商引資,放寬我市投資人員落戶條件。在我市投資建廠、興辦實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法人代表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中層管理人員,根據本人意愿,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辦理我市城鎮常住戶口。
(九)加快村改居人員的城鎮戶口辦理。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改制先行、以村為主、改建跟進、統籌兼顧、循序漸進”的原則,分類有序推進“村改居”農業人口轉城鎮人口工作。
(十)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辦理戶口遷入城鎮的,應當按照以下地址順序辦理落戶手續:
1.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人員準予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
2.因租賃住房申請落戶的人員準予將戶口遷入就業單位設立的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派出所設立的社區集體戶。
(十一)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三、創新人口管理
(十二)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