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北石店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順應我區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5〕2號)、《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晉市政發〔2015〕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適應以人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戶口遷移條件,創新戶籍管理工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經濟社會改革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促進有能力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基本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務能力,科學設定戶口遷移條件;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確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制做法辦理落戶;堅持規范有序,優先解決已經轉移到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的落戶問題,有序引導更多的農村人口就近在我區轉移落戶。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職業為基本遷移條件、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城鄉統一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努力實現城鎮新增人口與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逐年實現新提升。
二、放開城鎮遷移落戶條件
(一)全面放開城區落戶限制。在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合法自購房、合法自建房;或在城區范圍內租賃房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住房協議,且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在公安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及《居住證》的;或居住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并辦理了《居住證》的。
(二)放寬投靠類落戶條件。在城區具有當地戶籍的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三)放開人才落戶限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在城區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市場,創業孵化基地、示范園區設立集體戶,方便創業型人才落戶。
(四)清理城鎮落戶中的不合理條件和限制。對城鎮落戶中設置的不合理條件和限制進行清理。家庭戶落戶的,取消居(村)委或單位需出具準予落戶證明的限制;投資落戶的,取消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和個體經營者中投資額、納稅額等相關條件的限制;取消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中對房屋租賃時間、工作時間等限制。
(五)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辦理戶口遷入城區的,應當按照以下地址順序辦理落戶手續:
1.合法穩定住所中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人員,準予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
2.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工作單位設立有單位集體戶的,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
3.因租賃住房申請落戶或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人員,準予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派出所設立的社區集體戶。
三、創新戶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和非農業的戶口性質劃分。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劃分,變戶籍“二元化”為“一元化”管理,人口信息系統中戶口性質一欄“農業”和“非農業”的設置統一更改為“家庭戶口”或“集體戶口”。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后,群眾可自愿到戶籍地派出所換領新戶口簿,不得強制群眾統一更換。
(二)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統計制度。為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按照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按戶口性質劃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統計,建立與統計部門統計口徑一致的人口統計制度,戶籍在城區的全部統計為城鎮戶籍人口,切實體現戶籍人口城鎮化水平。
(三)加強對社區集體戶的服務和管理。區公安分局局屬各派出所以社區為單位,在社區的實體地址上,設立社區集體戶。用于登記在本轄區內租用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賃房屋及尚未確定歸屬社區居委會、門牌號的固定住所居住人員的戶口;建有社區集體戶的社區,應當確立1-2名戶口協管員,對社區集體戶口進行日常管理。確立的戶口協管員要到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備案。社區集體戶的設立程序參照《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條第二款執行。
(四)建立居住證制度。非晉城市城區常住戶口的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晉城城區范圍內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區直各有關部門要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證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城區常住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逐步享有與城區常住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同時各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五)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將晉城市城區戶籍人口全部納入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管理范圍。依托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人口統計分析數據,服務政府決策。建立健全戶口遷移、戶口登記管理等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戶籍管理工作,為人口遷移提供高效服務。
四、扎實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一)積極推進土地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賦予農民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嚴禁違法收回進城落戶人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進城落戶人員以轉包、出租、入股、轉讓等合法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探索建立進城落戶人員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機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體經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合法權益。研究建立建設用地指標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數量相掛鉤的制度。
(二)加快推進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將城中村居民全部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管理范圍,實現戶口登記上的身份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將原村民委員會依法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原城中村居民納入社區管理,享有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驟地實現市民化。統籌解決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處置問題,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做好社會保險和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做好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工作,將其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納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后,按規定參加相應的城鎮養老、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完善計劃生育政策,對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在落戶后的36個月內,繼續享有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提高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政府補貼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加強教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免費接受義務教育。把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承租、購買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聚集,提高綜合承載力和容納力,吸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五)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統籌考慮戶籍人口、流動人口的總體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增支等客觀因素,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結合財稅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依據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政府的支出責任,確保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保障到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由接收地財政負責保障,上級財政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考慮。健全區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基層可用財力水平。
五、強力推動工作落實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區政府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晉城市城區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區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點、改革創新,徹底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消除城鄉居民公共服務差別,最大限度地釋放改革紅利,使人民群眾切實享受改革成果,實現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抓緊落實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區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
(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不斷總結推廣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本實施意見施行前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有關戶籍制度的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的規定為準。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
晉城市城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