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辦理戶籍手續有關程序
一、二代證辦理:
辦理程序:1、是本人攜帶《居民戶口簿》、抄寫新編制的現住址(門樓牌號)、一代身份證,到戶籍所在的派出所進行地址的核對和變更;2、如實填寫申領單后,在派出所設立的人像采集點進行人像采集。3、派出所收取辦證的工本費,打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并出具工本費收據。4、90天以后,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領取證件。
對于大中型企業、學校需集體辦證的,實行預約服務。在外省務工經商的攀籍人員,可在省公安廳授權的省外照相館異地采集人像辦證。
二、二代臨時身份證辦理
由本人攜帶《戶口簿》、照片兩張(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均可)到戶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后,到區縣政務中心辦理。
三、出生入戶
辦理程序:
1、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嬰兒的父或母持《居民身份證》、《生育服務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向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登記常住戶口。
2、遺棄的嬰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由監護人憑縣以上民政收養登記機關出具的《收養證》申報戶口登記。不符合上述規定,但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憑縣以上公證出具的《收養證書》,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予以登記入戶。
3、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選擇具備生活條件父親或母親駐軍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也可選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戶口的母親或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
四、戶口注銷
辦理程序:
1、公民出國或去港、澳、臺定居:應憑出國或出境證件,持戶口簿、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2、失蹤注銷:戶主及親屬持申請書,法院《失蹤宣告》到派出所辦理失蹤登記,注銷戶口。
3、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內由死亡人員的戶主或其家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持《戶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證》、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
五、姓名變更
公民有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姓名的,可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辦理程序:
1、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變更姓氏:憑①收養證或者解除收養證明;②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戶口薄、身份證;③本人申請。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變更。
2、離異或者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①離異后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的,必須憑法定監護人持判決書或協議書和再婚證明,一方死亡的持憑死亡證明和再婚證明親自到場辦理。不能證明監護關系的需公證處公證;②10周歲以上的需本人同意并寫出申請;③父母及未成年人的戶口薄、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變更。
3、未成年人變更姓名:憑①父母及本人戶口簿,父母和本人戶口不在一起,不能證明為父(母)子(女)關系的,需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證明;②監護人申請。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變更。
4、十八周歲以上公民變更姓名:原則上不予變更,有充足理由的,①有工作單位的必須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準予變更的證明;無工作單位或農村居民,必須由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②本人戶口簿;③本人申請。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報上一級戶口管理機關批準。
六、出生日期變更
公民如確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可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辦理程序:
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如申請人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足以證明實際出生日期的原始憑據和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原始檔案記錄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后,報分縣局審批。
七、民族變更
1、有民族成份的:由本人或監護人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由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2、沒有確定民族成份、父母雙方是少數民族的: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憑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民族成份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申請。
3、沒有確定民族成份、父母雙方只有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更改民族成份》證明。
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八、市外遷入
(一)、直系親屬投靠
1、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戶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年滿18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投靠與其共同生活的。
2、需要到城鎮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無子女的限制。農村父母或城鎮退休人員投靠城鎮子女,不受年齡限制。
辦理程序:
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遷入農村鄉鎮的,持鄉鎮、村、社意見、身份證、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需學籍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填寫《入戶審批表》,經派出所所長審核批準后,遷入地派出所簽發《準予遷入證明》,持《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二)城鎮購(建)房
在城鎮購買或自建了房屋且有合法產權證明的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寫出申請,寫明房屋情況和需隨遷人員情況;
2、填審批表。由申請人持申請到遷入地派出所領取《入戶戶口審批表》,持本人申請、《入戶審批表》、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到遷入地派出所審批,經派出所所長審批通過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3、持《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辦理遷移手續。
(三)工人、干部調動
適用范圍:工人、干部調動
辦理程序:
1、帶調動證明、單位介紹證明和戶口內頁的原件和復印件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2、憑《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本到原遷出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3、持《遷移證》和《準遷證》到派出所入戶。
九、市內遷移
實行市內戶口網上遷移,群眾只需持相關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即可一次性辦結。
1、購房遷移
所需材料:(1)由房屋產權人填寫《入戶申請表》、(2)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3)產權人和入戶人員居民身份證、(4)親屬關系證明(家屬隨遷提供)、(5)房屋產權證(已付全款并取得產權證的提供)、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一次性繳款發票(已付全款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提供)、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打印件)。資料齊備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內勤直接辦理,不再簽字審批。
2、直系親屬投靠遷移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資料齊備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內勤直接辦理,不再簽字審批。
3、夫妻投靠遷移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合法固定住所證明。資料齊備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內勤直接辦理,不再簽字審批。
4、工作調動、聘用、安置、錄用、招收人員遷移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市、區(縣)縣組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聯系函,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人員提供)。資料齊備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內勤直接辦理,不再簽字審批。
5、上述情況中的“非轉農”和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市內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領導負責審查,在《入戶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辦理。
十、放寬在攀務工經商人員準予遷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遷入我市落戶。
1、在攀投資20萬元以上辦實業的,憑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投資者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驗資報告準予遷入;
2、在攀購買商品房的,憑房屋產權證(已付全款并取得產權證的提供)、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一次性繳款發票(已付全款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提供)、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打印件);
3、市內用人單位引進的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才、技師、高級技師或經縣以上人事部門認定的人才,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學歷證書(含職稱證明或人事部門的證明材料或“四川省引進人才工作證”)等準予遷入。
在攀連續工作3年以上,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國家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含三級)人員,憑勞動合同、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繳費憑據和租住房屋協議準予遷入。
十一、放寬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在我市落戶的政策
1、從2003年起,凡在我市落實了用人單位的具有國民教育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均可將戶口遷入用人單位戶籍地。
2、未落實用人單位的國民教育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根據本人意愿,可在我市先落戶再擇業。畢業生是我市遷出的,戶口落在原籍;有親友投靠的,可將戶口落在親友處;無親友投靠的戶口落在接收檔案的組織、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
3、原籍在市外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在我市工作的,根據本人意愿,戶口可遷入工作地,也可遷回原籍。
4、先落戶后擇業的畢業生落實用人單位后,本人如果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單位已建立集體戶口或具備建立集體戶口條件的,將戶口遷入居住地或所在單位。
5、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推進城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03]4號規定,允許2003年以后(含2003年)畢業且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本人自愿遷返原籍農村,且從事農業生產、居住在農村家中滿1年以上的(含1年),經原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同意,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可將其戶口遷回原籍落農村戶口”外,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一律不予批準。“從事農業生產”是指“有土地耕種,并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勞動”。
辦理程序:
本人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證書》、《戶口遷移證》、《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已落實用人單位的畢業生還應提供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就業協議書》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十二、暫住證辦理
1、本人身份證或鄉鎮開具的可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張。
3、暫住證和出租房屋登記由社區(駐村)民警現場辦理,暫住證全市通用。
十三、居民身份證制證信息查詢。為方便群眾查詢居民身份證制作狀態,省廳已開通供各級公安機關查詢制證狀態的專用查詢帳號,各派出所可登錄查詢網址免費為群眾查詢其身份證制證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