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切實保障法律賦予公民依法履行戶口登記的基本權利,甘肅省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完善鄉鎮工作崗位補助制度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規范完善鄉鎮工作崗位補助制度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6〕6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切實保障法律賦予公民依法履行戶口登記的基本權利,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深化全省公安改革的部署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4〕110號)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推進公安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登記范圍
無戶口人員登記落戶范圍包括: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本轄區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其他無戶口人員。
三、登記程序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落戶條件及辦理程序。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在轄區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落戶條件及辦理程序。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在轄區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落戶條件及辦理落戶程序。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在轄區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在轄區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本轄區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戶口人員落戶條件及辦理程序。本地因漏登、漏錄、錯誤注銷等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監護人憑原始戶口登記資料,在轄區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沒有原始戶口登記資料的,公安派出所憑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村(居)委會關于現居住狀況的證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材料等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五)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落戶條件及辦理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在轄區派出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六)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人員的落戶條件及辦理程序。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本人可以憑原始戶口登記資料,在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憑結婚證等有效證明材料可以在現住地轄區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七)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無戶口人員的落戶條件及辦理程序。對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件的人員,凡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條件的,省內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應準予其落戶,省外遷入地公安機關有要求的,遷出地公安機關予以換發遷移證;不符合現行遷移條件的,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予恢復戶口。對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人員,由簽發的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后,予以補辦遷移證件。
(八)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的落戶條件及辦理程序。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在轄區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九)其他無戶口人員落戶條件及辦理程序。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在公安派出所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二)認真核查辦理。各地區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格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三)密切協作配合。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密切協作配合,共同承擔起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特別是公安機關是登記無戶口人員的主要責任單位,在工作中要密切公安機關之間的協作與配合,對需要跨區域核查無戶口人員身份信息等情況的,核查地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協作地公安機關要積極予以配合,提供協助,共同做好核查與登記工作。
(四)完善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按程序修訂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規和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五)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六)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省公安廳要會同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區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