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陜政發〔2015〕1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一步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使戶籍登記能夠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國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二是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強迫農業轉移人員落戶城鎮。
三是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四是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
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進一步完善我市實有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落戶限制。
在各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放寬市轄區落戶條件。
凡在我市市轄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有合法產權住所;
2.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租借、寄住)并連續居住1年以上;
3.有合法穩定就業并交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放寬直系親屬投靠入戶的限制
進一步放寬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戶條件。夫妻之間不受婚齡、年齡、居住年限限制,可根據本人意愿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七)放寬復轉軍人落戶及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條件。
復轉軍人憑人社或民政部門的分配安置文件、介紹信、軍人
身份證登記表等,在現居住地辦理落戶手續。現役軍人配偶隨軍落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對現役軍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備隨軍落戶條件,或者不愿意隨軍落戶的,如與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移至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地投靠落戶。現役軍人在城鎮購買的合法穩定居住所,其實際居住的直系親屬可申請落戶。
(八)放寬來我市投資興辦實業人員的落戶條件。
凡來我市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不受投資金額和納稅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直系親屬,均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九)放寬大中專院校和專業技術學校學生戶口管理。
凡考取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普通中等專業以上學校的學生,入學時自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
(十)妥善解決新生兒落戶問題。
新生兒(包括計劃外生育、非婚生)憑《出生醫學證明》隨父隨母自愿申報戶口,不得設置任何其他條件,不得將戶口登記與社會扶養費征收、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提供無關證明材料等相掛鉤。
(十一)全面解決無戶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人員登記戶口問
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精神,全面解決無戶人員登
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三、創新人口管理
(十二)完善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
按照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的部署要求,我市已于2010年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今后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計、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十三)完善居住證制度。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出臺《榆林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居住證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建立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落實入戶調查制度,準確掌握流動人口的動態信息,按照“誰招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租人和用工單位的管理責任,著力提高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水平。按照“權責對等、科學合理、漸次發展”的原則,以居住證為載體,健全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逐步拓展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領域和范圍,保障居住在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
(十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按照國家要求,建成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實有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計、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進一步提升城鎮化發展質量
(十五)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
按照“以人為本、四化同步、優化布局、生態文明、文化傳承”的新型城鎮化道路要求,堅持城鄉政策一致、規劃建設一體、公共服務均等、收入水平相當,以人的城鎮化,大力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移民搬遷工程和新農村建設。協調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區的配套設施。加大小城鎮在教育、衛生、養老、交通、商業等公共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設美麗城鎮、適居城鎮、文化城鎮,吸納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促進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從根本上改變農村居民的居住環境,引導農村居民轉變舊的生活方式。
(十六)完善社區服務管理。
加強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推廣社區管理網格化經驗,建立健全以社區黨組織,以社區自治組織為主體,以社區專業性服務機構為依托,建立社區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駐社區單位密切配合及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新型社區管理體系。推進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推進政府職能向社區延伸,推進“三官一律”(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進社區,創建平安社區、和諧社區。充分發揮社區服務站的作用,及時將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社區服務管理。在社區、居民小區設立集體戶,為無自主產權住房、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人員解決落戶地址問題。
五、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七)完善農村產權制度。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移民搬遷和村組撤并安置用地的確權登記工作。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是否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戶口登記不作為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依據,戶口遷移與集體利益收益分配無關。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開展。現階段,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八)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1.保障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的原則,妥善解決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入園問題,保障隨遷子女與當地戶籍適齡幼兒同等享有入園的權利。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學校布局,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使隨遷子女以流入地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范圍,免除其學雜費。認真貫徹落實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后在陜參加升學考試方案〉的通知》(陜教考〔2012〕8號)要求,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
2.完善覆蓋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農業轉移人口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全面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深入開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網兩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大力開展新型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進城務工人員培訓。強化企業崗位技能培訓責任,落實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以新進城農民為重點,進一步完善各類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3.擴大農業轉移人口城鎮社會保障覆蓋面。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合理確定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及早在城鎮參保并持續按規定繳費,實現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工傷、失業、生育等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合理分擔的可持續籌資機制。理順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的銜接,做好已進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的農業轉移人口養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相關工作。建立并完善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保關系接續辦法,允許農業轉移人口自由選擇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保證其按照統籌地區政策自愿選擇參保,并在當地享受醫保待遇。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實現社會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標準量化調整機制,制定全市相對統一的社會救助標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規范救助范圍和流程,覆蓋所有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或其他特殊困難而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
4.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服務。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合理配置、規劃并不斷調整社區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布局,推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5.拓寬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進進城落戶農民與城鎮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賃型保障房、購置型保障房、租賃補貼等惠及農業轉移人口。鼓勵城市政府根據自身財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擴大保障房供給規模,優化供給結構。
(十九)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市、縣區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依據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質,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的支出責任,確保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保障到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由接收地財政負責保障,上級財政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考慮。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基層可用財力水平。
六、加強領導,統籌推進
(二十)提高認識,周密部署。
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是涉及全市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推進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落實責任,認真做好我市有關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工作。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努力在我市確定的基本戶籍制度的原則和政策范圍內,統籌規劃,穩妥推進。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和完善戶口登記制度建設,嚴格戶口登記管理,嚴肅法紀,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確保公民戶口登記準確性、唯一性和權威性,確保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
(二十一)各司其職,完善政策。
公安、發改委、教育、民政、財政、人社、國土資源、住建、農業、衛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凡與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不相符的要抓緊修改完善,逐步剝離附加在戶口性質上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十二)大力宣傳,營造氛圍。
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全面準確闡釋中央、省、市有關政策精神,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合理引導群眾預期。要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其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和好做法,為進一步推動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本意見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從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
附件: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職責任務分工表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