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條件
1.本人申請。
2.遷入人戶籍證明(在省內辦理戶口遷移的,不需提供戶籍證明)。
3.填寫戶口遷移落戶審批表。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包括以下情形: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書和契稅證明;經批準自建住房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包括宅基地證);贈與房屋合同公證書、遺囑繼承房屋公證書或遺贈房屋撫養協議公證書。】和村(社區)居委會證明。
2.結婚證和村(社區)居委會證明或單位證明。
3.共同生活親屬證明、村(社區)居委會證明或遷入單位證明。
4.市以上人事部門出具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單位介紹信。
5.部隊師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申請家屬隨軍報告表》、軍官證和結婚證。
6.復員證(轉業證、離退休證)、縣(市)以上復員、轉業或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落戶便函、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7.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
8.退學證明、《戶口遷移證》、村(社區)居委會證明。
9.《戶口遷移證》、轉入學校證明。
10.大中專院校報到證或單位接收證明、《戶口遷移證》。
1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穩定住所證明。
12.錄(聘)用合同、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
13.從業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從業單位組織證明。
14.至少一年以上暫住證、穩定住所證明【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房主同意落戶證明和村(社區)居委會證明;房屋租用合同和村(社區)居委會證明。】、穩定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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