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為了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進程,促進人口資源優化配置,推動人口有序流動和經濟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陜政發〔2015〕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
根據我市城鎮化建設規劃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和共享工作,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到2020年,實現累計120萬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全市城鎮化水平達到60%。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一)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和條件。尊重群眾意愿,取消戶口遷移門檻,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在渭南市區及各縣(市、區)政府駐地鎮(辦)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本市農村生源大中專學生畢業后,可以落入城鎮集體戶,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入原遷出地。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婚嫁,可根據本人意愿遷轉戶口。
三、創新人口管理
(一)在社區、居民小區設立集體戶(集體家庭戶),為既無自主產權住房,又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遷入人員解決落戶地址問題。落戶登記時,以戶為單位登記為居民家庭戶。繼續做好在企業設立集體戶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三)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建立由各級政府出資的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落實入戶調查制度,準確掌握流動人口的動態信息,按照“誰招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租人和用工單位的管理責任,著力提高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水平。
(四)逐步拓展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領域和范圍,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五)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
(六)加強新型社區建設。對因城市發展,具備社區條件的村莊要加強“村改居”工作,及時履行地名、門牌等的變更手續,如實反映居住狀態。
(七)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計、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跨部門、跨區縣信息整合和共享。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一)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移民搬遷和村組撤并安置用地的確權登記工作。
(二)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
(三)集體收益分配權以是否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戶口登記不作為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依據,戶口遷移與集體利益收益分配無關。
(四)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開展。現階段,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五)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的原則,妥善解決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入園問題,保障隨遷子女與當地戶籍適齡幼兒同等享有入園的權利。
(六)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學校布局,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使隨遷子女以流入地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范圍,免除其學雜費。
(七)認真貫徹落實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在陜參加升學考試方案的通知》(陜教考〔2012〕8號)要求,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
(八)完善覆蓋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農業轉移人口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加大創業創新扶持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全面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深入開展“人人技能工程”,大力開展新型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進城務工人員培訓。強化企業崗位技能培訓責任,落實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以新進城農民為重點,進一步完善各類就業創業創新扶持政策。
(九)擴大農業轉移人口城鎮社會保障覆蓋面。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合理確定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及早在城鎮參保并持續按規定繳費,實現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工傷、失業、生育等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合理分擔的可持續籌資機制。理順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的銜接,做好已進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的農業轉移人口養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相關工作。建立并完善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保關系接續辦法,允許農業轉移人口自由選擇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保證其按照統籌地區政策自愿選擇參保,并在當地享受醫保待遇。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實現社會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十)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標準量化調整機制,制定全市相對統一的社會救助標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規范救助范圍和流程,覆蓋所有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或其他特殊困難而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
(十一)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服務。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合理配置、規劃并不斷調整社區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布局,推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十二)拓寬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進進城落戶農民與城鎮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公共租賃住房惠及農業轉移人口。鼓勵縣(市、區)政府根據自身財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擴大保障房供給規模,優化供給結構。
(十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落實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釣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市、縣(市、區)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確保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保障到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由接收地財政負責保障,積極爭取上級財政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考慮。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基層可用財力水平。
五、加強組織推動
(一)為加強工作領導,穩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市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市公安局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統計局、市住建局、市衛計局、市工商局、市土地局、市農業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市級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戶籍制度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深入有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市級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承擔的工作任務,盡快形成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并抓好落實工作。
(二)加強戶籍統計工作。發改、公安、統計、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重點對城鄉結合部、建制鎮之外的工礦集中區、工業園區、新型社區等區域的人口要認真調查,科學分類,如實統計。公安部門組織力量,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開展轄區村(居)委會城鄉屬性和城鄉分類代碼的認定工作,明確城鄉分界和變化,做好戶籍統計基礎工作。
(三)市、縣兩級公安機關都要本著方便群眾辦事的原則,積極創造條件,積極推動城區戶籍業務辦理進駐當地政府政務便民大廳,積極推行辦理戶口的預約服務、限時服務和上門服務,穩步推行網上辦理戶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