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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戶口遷入政策條件規定,潮州買房落戶政策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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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人口管理,優化人口結構,推進城鄉一體化,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改善民生、創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戶口由市外遷入本市和本市范圍內遷移戶口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戶口遷移工作應當符合本市人口發展規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建立潮州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機制,確定1名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總抓,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公安、財政、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衛計、農業、法制、宣傳、統計、法制等部門參與,統籌領導和協調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各縣、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強化對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區作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增強城市吸引力、有助于引導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對現有居民戶口簿不要求統一更換,只在群眾申請遷移和變更時自然更換,但群眾主動申請的要予以更換。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六條凡在我市市區和城鎮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的均可申辦城鎮居民戶口。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1、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2、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招收并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3、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國統字〔2012〕108號)確定)并持有工商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1、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2、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公租房或公產房。

第七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學生)、父母,可申請遷入投靠入戶。須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申請人屬配偶的,應提交《結婚證》及鄉鎮街道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四)申請人屬父母、子女的,應出具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關系證明或提供能證明與投靠人親子關系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

(五)申請人屬收養的子女,須出具民政部門的《收養證》;

(六)屬在校學生的由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第八條父母雙亡投靠直系親屬的未成年人員(或在校學生),可申請遷入隨其直系親屬入戶。須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

(四)申請人父母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孤兒證明;

(五)屬在校學生的由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第九條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可申辦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學生)的常住戶口。須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或購房合同及繳款收據、銀行按揭書;租賃房屋的須提供租賃合同及租賃期間繳款憑證;

(三)申請遷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五)租賃房屋的人員須提供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的繳費憑證;

(六)屬在校學生的由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第十條符合隨軍條件的配偶及其子女,可以辦理遷入戶口登記,須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部隊師(旅)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現役軍人身份證明;

(三)隨軍家屬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無業證明,隨遷小孩須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

第十一條凡夫妻雙方均從事地質勘探、野外作業、支邊、遠洋船員或是現役軍人,其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學生)可申請遷入寄在本市親屬入戶。須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單位的證明;

(三)寄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

(四)寄戶親屬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

(五)屬在校學生的由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第十二條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退職、離職、下崗、辭職、企業破產、聘用期滿或離婚等原因,需返回我市原籍落戶的,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回原籍入戶。須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遷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派出所出具的原籍證明或在遷入地的原始權威記錄原籍憑證;

(四)屬離、退休的應附《離休證》、《退休證》,屬下崗、辭職、企業破產、聘用期滿的應附原單位證明,屬離婚的應附《離婚證》或其它相應離婚法律文書;

(五)離、退休以外的人員須提供鄉鎮街道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三條對新招錄的和調動來我市工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在我市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須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縣以上組織、人社部門批準證明。屬工作調動的要加附調動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及接收單位證明;

(三)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第十四條潮州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職責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本地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職責,負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工作目標任務。組織實施農村居民和外來人口轉為本地城鎮居民的具體工作,配套推進城鎮公共基礎服務設施建設,逐步提高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發改部門:負責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將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爭取國家和省政府的支持,會同相關部門加快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公安部門:負責制定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聯系協調其他成員單位,配合做好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實施;督促指導各地制定戶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措施,放開戶口遷移政策和落戶條件;及時掌握和有效處置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確保社會大局穩定和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市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保障體系,逐步將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措房源,著力解決新落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探索完善城鄉居民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公積金支持城鄉居民住房消費的作用。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政策,對統征統轉的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政策,做好農村居民轉戶后的土地政策宣傳工作。結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牽頭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辦法,對農村人口登記為城鎮居民后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作出妥善處理,保障戶籍向城鎮遷移群眾合法利益。

教育部門:負責分析、評估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制定學校布局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滿足新增學生的入學需求;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大教育資金投入力度,保障城市新建學校資金和師資需求;推動城鄉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共服務均等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健全覆蓋城鄉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創業服務管理體系,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加大創業扶持力度,為農村勞動力和新落戶城鎮勞動力提供就業創業服務。面向城鄉勞動力提供技能晉升培訓政策,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

農業部門:負責指導戶籍制度改革后有地居民的確認工作,指導縣(市、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研究完善土地依法流轉的辦法措施,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并指導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加強城市社區建設,根據城鎮人口規模變化,統籌規劃社區設置,調整優化社區布局,推進社區管理服務創新,完善社區配套服務功能。著力研究和解決戶籍制度改革后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切實保障低保、優撫和安置等對象的合法權益。認真做好行政區劃調整、管理和相關地名(街道)命名、更名等工作。

衛計部門:負責分析、評估衛生資源承載能力,加大公共衛生的管理力度,做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保障政策的銜接與制定工作,保障醫療衛生資源供給與城鎮人口擴容相適應。負責做好城鎮落戶人員的人口計生服務和管理工作,切實落實計生利益導向政策,負責農村人口轉為城鎮人口過程中的計生政策等。

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結合財力狀況,統籌做好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所需資金保障工作。充分保障新建學校和擴大招生規模學校的建設和辦學經費投入。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市政府、市級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戶籍改革的配套政策文件進行審核把關。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對外介紹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情況;指導和協調本市戶籍改革新聞報道及發布工作,積極回應媒體關注,做好輿論引導。

統計部門:負責配合公安、住建等部門做好人口信息、城鎮化率等相關指標統計工作,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第十五條 此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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