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夫妻投靠入戶:夫妻雙方分居兩地(不同省,市,縣)或一方為農業戶口,另一方為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在遷入地有固定住所的,均可夫妻投靠入戶。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老人,遷入地子女有固定住所的,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投靠子女入戶。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凡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學生,均可申請投靠父(母)入戶。
清遠戶口遷入辦理條件
辦理材料
一、夫妻投靠入戶: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結婚證》
3、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4、《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計生證》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原單位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雙方關系證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計生部門出具的權威證明
3、父、母《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子女和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5、已成年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讀書證明
清遠戶口遷入辦理材料
辦理流程
一、夫妻投靠入戶、父母投靠子女入戶、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購買商品房入戶、隨軍家屬入戶、收養小孩入戶:
在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二、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及工作調動入戶:
1、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審核審批后簽發《準遷證》
2、公安派出所憑市、縣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簽發的《準遷證》辦理遷出遷入手續
三、退伍、轉業軍人安置入戶:
1、復員、退伍軍人回原戶口所在地,由派出所當場辦理入戶
2、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安置,由安置地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審批
3、公安派出所憑市、縣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的批件辦理入戶手續
辦理地點
清遠市清城區公安分局地址:附城東區
清遠市清新區公安分局地址:府前路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