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guī)定
為提高人口素質,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央、省、市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決定在無錫市范圍內(包括無錫市區(qū)和江陰、宜興二市)執(zhí)行統(tǒng)一的戶籍準入
登記規(guī)定:
一、投資人員戶籍準入
1.在我市興辦實業(yè)投資達100萬元且連續(xù)2年年納稅5萬元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投資者,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2.在我市興辦實業(yè)投資達100萬元且連續(xù)2年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外省市駐錫企業(yè),其法人代表、大專以上學歷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3.在我市合法經營的個私企業(yè)業(yè)主,連續(xù)2年年納稅1萬元以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4.外商,港、澳、臺人員在本市投資達到15萬美元、其國內親屬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國內親屬1人來錫落戶;投資達到20萬美元的,可辦理國內親屬2人來錫落戶;投資達到25萬美元的,可辦理國內親屬3人來錫落戶。
二、購房人員戶籍準入
5.在本市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戶均建筑面積達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穩(wěn)定工作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三、外來務工人員戶籍準入
6.被我市企業(yè)合法錄(聘)用并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筑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7.具有中專或技校畢業(yè)學歷、被我市企業(yè)合法錄(聘)用并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3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筑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8.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被我市企業(yè)合法錄(聘)用并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2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筑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四、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guī)定以及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
其他類型戶籍準入
9.人社部門調動的干部職工和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guī)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yè)生落戶。
10.經軍轉辦批準的軍隊轉業(yè)干部,民政部門安置的退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人員落戶。
11.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軍隊干部隨軍家屬落戶。
12.經國家教委、省教育廳批準錄取的大中專、技職院校學生落戶。
13.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父母、子女之間和配偶之間的投靠落戶。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父母雙方同時投靠來錫落戶。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來錫落戶(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來錫落戶。
14.原籍本市,現(xiàn)夫妻已離、退休來錫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夫妻雙方同時申請來錫落戶。
15.本市籍大中專、技職院校的畢業(yè)生(包括退學和肄業(yè))回錫落戶。
16.經市體管中心批準引進的運動員落戶。
17.經市人社部門審核批準的優(yōu)秀農民工落戶。
18.經市人口計生部門審核批準的優(yōu)秀新市民落戶。
本規(guī)定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關戶籍準入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均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本規(guī)定由無錫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4月18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