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小孩,可以辦理出生申報戶口。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可隨父或隨母申報戶口;非農業戶口的女性婚嫁鹿城區農業戶口的男性,其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小孩,應隨母申報戶口
2、父母離婚的小孩,憑法定離婚手續(判決書或調解書,注明撫養的一方)由撫養人申報戶口。
3、父母雙方均系集體戶或其他特殊原因確無單獨立戶條件的,經調查核實后,子女可在集體戶隨父(母)申報戶口。
4、符合收養法規定收養的小孩,可隨收養人申報戶口。
辦理材料
1、申請報告;
2、出生醫學證明;
3、結婚證;
4、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第4項)
5、離婚判決書;(第2項)
6、單位同意落實戶口的書面意見;(第3項)
7、夫妻異地的須提供配偶方的全戶戶籍證明;
8、戶口簿。
辦理流程
辦理落戶手續時,請提供以上相關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辦證窗口申請。
辦理地點
各轄區派出所
聯系電話
公安分局派出所電話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