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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戶籍管理條例全文,戶籍規定制度及戶籍中心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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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戶籍管理條例全文,戶籍規定制度及戶籍中心電話

北京戶口遷入條件名目繁多,當局在設定遷入條件的時候也是在根據發展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過去的北京戶口遷入政策是值得我們參考,現在還在執行的北京戶口遷入政策值得我們去研究與靈活運用,為了幫助更多的朋友辦理北京戶口提供方便,歡迎集思廣益,分析出更多可以執行的北京戶口遷入條件,現將部分遷入政策公布如下,另外有的遷入政策已經失效,北京戶口網提醒大家以下信息僅供參閱!

第1章 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一條 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 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 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第五條 辦理市外遷入

辦理市外遷入戶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戶口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注銷戶口后,被部隊退回入戶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后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

出國前戶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或《入戶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注銷戶口又尋回的須持原注銷戶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戶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貒、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戶的除外)不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第六條 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齊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即時辦理(辦理戶口登記須經派出所審批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2章 辦理申請在京入戶

第七條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八條 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4.隨遷子女應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單位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進京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7.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須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九條 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并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十條 子女隨父進京入戶

(一)受理條件:

1.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共同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包括在校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9.父親戶口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戶口的,須提供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經公證的父親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10.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進京的,須提供進京批件;

11.其他證件證明。

第十一條 外省市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一)申請入戶人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須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2)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申請人在京開辦的企業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申請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人民幣(?營業稅+所得稅)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2)申請人申請在城八區以外的區(縣)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在4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購房所在地區(縣)公安分(縣)局申請,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和納稅的稅票;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 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

13.申請人為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其他合伙人放棄辦理進京戶口的聲明;

14.其他證件證明。

根據《關于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73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城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從戶口遷入之日起,5年內不辦理市內遷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市內遷移。

辦理時限

由派出所、分(縣)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由派出所、分(縣)局兩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級審批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三級審批的具體時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二)分(縣)局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員在京入戶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市局辦理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四)對于需要補充材料的,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工作時限。

第3章 辦理小城鎮戶口登記和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第十二條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申請人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在本市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的規劃區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2.在規劃區以外的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規劃區內購標準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小城鎮農轉非。

(二)應出具的證件證明:

1.個人申請書;

2.個人在規劃區內合法住房或合法購房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證明。

第十三條 辦理小城鎮戶口遷移

按照市內戶口遷移的規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辦理遷移條件:

1.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本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2年的;

2.遷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攜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應交驗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遷入的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貸款購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貸款銀行的貸款證明;分期付款購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購房證明;

3.夫妻投靠遷入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其父母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外省市人員辦理本市小城鎮戶口的,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申請表》的復印件(此批件由辦理小城鎮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辦民警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僅供辦理市內戶口遷移使用,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附: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名錄

14個衛星城:

通州區通州鎮衛星城,大興區亦莊衛星城、黃村衛星城,房山區燕房衛星城、良鄉衛星城,門頭溝區門城衛星城,昌平區昌平鎮衛星城(南口、埝頭)、沙河衛星城,延慶縣延慶鎮衛星城,懷柔區懷柔鎮衛星城(雁棲、廟城、北房),密云縣密云鎮衛星城、平谷區平谷鎮衛星城,順義區順義鎮衛星城(牛欄山、馬坡),豐臺區長辛店衛星城。

33個中心鎮:

海淀區溫泉鎮,豐臺區王佐鄉,門頭溝區齋堂鎮、潭柘寺鎮,房山區竇店鎮、長溝鎮、琉璃河鎮、韓村河鎮,通州區宋莊鎮、馬駒橋鎮、永樂店鎮、?縣鎮,昌平區小湯山鎮、北七家鎮、陽坊鎮,順義區楊鎮、后沙峪鎮、北小營鎮、高麗營鎮,大興區榆垡鎮、西紅門鎮、龐各莊鎮、采育鎮,平谷區峪口鎮、馬坊鎮,懷柔區楊宋鎮、湯河口鎮,密云縣太師屯鎮、溪翁莊鎮、十里堡鎮,延慶縣永寧鎮、康莊鎮、舊縣鎮。

第十四條 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人員申請辦理農轉非,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或購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要求夫妻投靠農轉非的,不受年齡限制。

2.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要求父母投靠子女農轉非的,不受年齡限制。

3.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農轉非的。

(1)申請人為購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單獨申請);

(2)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請人在本市衛星城、小城鎮購房,辦理“小城鎮農轉非”或“農轉非”,由申請人自愿選擇。

(二)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要求申請人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住房證明;

4.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農轉非的,住房證明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須提供正式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

5.其他證件證明。

第4章 辦理《居民身份證》

第十五條 辦理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簡稱“二代證”),申領人應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僅限首次換領“二代證”)或“二代證”(僅限“二代證”有效期滿或登記項目變更換領證件)。

(三)申領人本人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攝“二代證”數碼照片或交驗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

(四)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二代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五)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申領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僅限首次換領證件)或申領人“二代證”(僅限“二代證”有效期滿或登記項目變更換領證件),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六條 辦理丟失補領、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或“二代證“損壞的,應當主動申請補領、換領。申領人應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申領人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或損壞的“二代證”。

(三)申領人本人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攝“二代證”數碼照片或交驗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

(四)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補領、換領“二代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換領。

(五)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申領人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或申領人“二代證”(僅限“二代證”損壞換領證件),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七條 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對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人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戶籍接待室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四)申領人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八條 “二代證”照片標準 按照《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技術要求》(GA461?2004),公民申領“二代證”可以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現場拍攝“二代證”數碼照片或交驗符合 “二代證”標準一寸彩色照片。

標準照片要求:申領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頭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公民應配戴眼鏡。白色背景無邊框,要求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相片無斑點、瑕疵、印墨缺陷,臉部無局部亮度。照片尺寸為26mm(寬)×32mm(高),臉部寬度(兩耳根之間)為15±1mm。特殊情況下可部分切除聳立過高的頭發。

第十九條 辦理時限 公民申領、換領、補領“二代證”,從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發給證件。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居民身份證》從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發給證件。

第5章 辦理《暫住證》

第二十條 辦理《暫住證》 外地來京人員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或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申領《暫住證》。

(一)申領方式:

1.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集體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本人持戶主(出租、借房主)戶口本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應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體申領《暫住證》。

(二)應持以下證件證明材料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手續:

1.居民身份證;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或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張。

(三)辦理時限:對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派出所應當場辦結,發給證件。

第二十一條 辦理《暫住證》變更與延期

(一)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暫住證》,房(戶)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二)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稌鹤∽C》有效期滿后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三)外地來京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一年的《暫住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在最長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

(四)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并按規定重新補辦。

(六)《暫住證》工本費: 收費對象:個人 收費標準:每證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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