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
群眾
辦理條件
一、申請條件及所需資料:(以下有關證件由派出所審核原件后收取復印件):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招聘、調動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戶口必須遷到固定住房所在地,無固定住房的,戶口遷至單位集體戶。具備以下資料的,由派出所當場辦理:
1、本人《戶口簿》和遷入地戶主《戶口簿》;
2、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招工、招干或調動工作證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產權證》。
(二)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招聘、調動的干部、工人,戶口原屬于我市大中專院校招生遷入我市的,憑市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介紹信》、《入戶指標卡》或勞動部門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紹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動介紹信》)、本人《畢業證書》、本人戶口簿和單位《集體戶口簿》到擬遷入地派出所申請并填寫《市內戶口遷移申請表》,由派出所報送治安支隊戶政中心核準。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歲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條件的,由派出所當場辦理。戶口遷移所需資料:雙方《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已明確反映親屬關系的,無需提供相應親屬關系證明)。
(四)在我市購買成套商品房或經規劃部門批準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變了居住地人員憑本人《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已明確反映親屬關系的,無需提供相應親屬關系證明)、《房地產權證》到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資料齊備當場辦理。
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除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本人與珠海市住房委員會或珠海市公產房管理中心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繳費記錄、發票辦理。
多個業主合資購買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許一個家庭戶遷入。購買二手轉讓房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必須在原家庭戶的戶口全部遷出后,才準予遷入新的家庭戶。
(五)戶口已在同一個家庭戶的,只有戶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的戶口可申請隨遷。其他親屬關系的戶口不能隨遷,由該戶戶主動員其遷往實際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許辦理上述人員戶口遷移手續。其他親屬關系人員沒有立戶條件或投靠直系親屬且戶口不能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戶口應遷往社區集體戶內。
(六)戶口原在單位集體戶現已失業或立戶住宅已轉讓給他人,既不能入單位集體戶,又無條件重新建立家庭戶的人員,在我市農村有固定住房的,經居(村)委會同意后,可憑《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申請戶口遷移,派出所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