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時限及相關遷移手續:
(一)、區內遷移的,居民持相關手續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齊全當場辦結,具體手續如下: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繳房款發票、開發商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等)。
(二)、主城他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高新區、北部新區)城鎮遷入的,應先到遷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戶證明》,再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戶口遷移證》,之后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戶口遷移證》;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繳房款發票、開發商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等)。
(三)、主城區外及主城區內農村遷入的,派出所按要求審核收集相關材料后報分局審批,三十五個工作日審結,審批同意的開具《準遷證》,居民持《準遷證》二聯及原籍《戶口簿》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持《戶口遷移證》、入戶地《戶口簿》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
辦理《準遷證》所需手續如下: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家屬《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親屬關系證明;
4、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繳房款發票、開發商證明);
5、大專以上文憑原件及復印件;
6、用工合同或個體經營執照原件及復印件;7、暫住證明;8、民警調查報告;
9、其他證明材料。
注意事項:
(一)、家庭成員或社會成員合資購房的只允許其中經書面協商確定的一個戶主或房主家庭入戶;
(二)、轉讓出售后的商品房須在原家庭戶的戶口全部遷出后,才可準予遷入新的家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