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軍人撫恤金發放標準,歡迎大家查看!
1、犧牲病故證明書的發放
2011年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發放順序:(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發給父母(撫養人);(4)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2、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對象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如果軍人死亡前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載明的順序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4、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項目
根據民優發[1991]12號、[1992]32號、[1994]30號、民辦函[2001]85號文件規定,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隊離退休干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離退休后直接增加的離退休費;退休志愿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費。離退休干部的地區類別工資、護齡、教齡津貼也計算在內。